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有望于年内审议通过。
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有关部门透露,近两年,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全面进展,在借鉴反洗钱国际标准,完善反洗钱立法,开展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强化反洗钱资金监测,实施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检查,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都成效显著。
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国家之一,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直非常重视经济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更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了解,我国的《刑法》早在1997年就明确规定“洗钱罪”。继2001年12月对“洗钱罪”规定做出修订之后,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研究根据洗钱刑罚化国际标准的发展对“洗钱罪”规定进行再次修订。与此同时,以国际标准为主要蓝本、吸收现有法律制度有效措施的《反洗钱法》草案已经完成,立法机关将于今年4月审议该法律草案。
建立中央和地方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是我国在不断完善反洗钱体制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跨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公安部和中央银行可疑交易情报会商制度。
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1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了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机制,13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了可疑交易情报会商制度。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协调政府部门间的反洗钱政策和措施,研究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策略和方案,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大额和可疑交易双重报告制度是我国反洗钱制度的核心之一,也是特点之一。成立于2004年4月的我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隶属中央银行,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分析的专门机构。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90%以上的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近50%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实现与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联网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分析基本实现电子化。
为解决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不确定性,我国采取制定法的形式予以规定。2005年,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本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1.11亿笔,接收可疑交易报告28万余份,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移交的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690余万笔,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500余件,涉及交易约6万笔、账户近4000个,涉及金额近800亿元人民币、外汇8亿美元。
2005年,中央银行主动协助执法机关破获了一些有影响力的违法违规案件,反洗钱资金监测为发现和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执法机关发现和侦破一批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除严格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建立和实施现金管理、进出口结汇售汇、货币出入境申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等制度外,我国还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授权中央银行专门负责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2004年至2006年,中央银行将完成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专项检查,并计划在2006年出台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后,启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项检查。据中央银行统计,2005年共有6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反洗钱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总计5629.69万元。
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我国已经成为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倡导者和参与者。目前,我国在及时签署、批准、执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反洗钱公约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在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G20等框架内开展反洗钱合作,参与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行动。同时,还先后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70多个有关警务合作和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文本,与18个国家互派警务联系官,与26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1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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