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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显 带来更多投融资方式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6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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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看,混业经营是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它将给金融业带来更多投融资方式,促进金融业的全面繁荣。但是,混业经营也给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在今年三月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将促进合规资金进入股市,推进股票质押贷款已无障碍。他同时称,金融混业经营试点在法律制度上没有障碍,哪些机构觉得条件成熟就可以提出申请。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等,都实行混业经营,因此,实施混业经营也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大方向。目前,已经有消息说,中国人寿计划引入建设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平安银行也即将对外营业。

银行系保险呼之欲出

中法人寿,是银行系保险的第一家,已经于3月通过北京邮储局正式开买保单。中法人寿的诞生并不简单,从前期接触到组建合资寿险公司到现在正式营业,经历了从“山穷水尽”到“柳暗花明”的波折。

早在2002年9月,法国国家人寿即与中国国家邮政局签订协议,组建合资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然而,时至2004年12月6日,在中法人寿获得保监会验收合格证书后,中法人寿却未能及时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到去年5月,距离保监会验收合格证书半年有效期届满之日,合资公司依然未能开业。至此,中法人寿“胎死腹中”的猜测甚嚣尘上。但是最终,中法人寿开售保单的消息使“胎死腹中”的传言不攻自破。

中法人寿的外方股东——法国国家人寿,是具有150余年历史的法国最大寿险公司。法国国家信托投资银行、法国邮政局及储蓄银行分别持有40%、20%、12.5%的股权。其80%保费来自邮局和税务局及储蓄银行代售。据悉,因为原有的销售渠道优势,中法人寿不会延用其他寿险公司大量招聘代理人而进行“人海战术”的销售模式,而是通过邮局和邮储银行及税局等特定渠道销售保险产品。

外资的银行系保险已经出炉,中资的似乎也不会太远了。尽管对于合作的消息,中国人寿和建设银行方面都不予置评,但是双方的合作从2000年就已经开始了,并且尝到了甜头,双方的渠道优势和资源优势得到了很好的利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举例说:“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准确地锁定客户。比如银行知道某位客户的10万元存款即将到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来联系这位客户,让他投资购买保险。”银行的这种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当然,他也强调,一切都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操作。

目前,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停留在很浅的层面上,合作仅限于银行在柜台为保险公司代卖保险和收取保费,银行从中获得中间业务收入。“真正的联姻应该以股权为纽带,银行和保险公司现在还没有资本合作,谈不上联姻,”郝演苏表示。

除了建行与中国人寿的合作,有消息说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也都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成立银行系保险公司的申请,媒体在向各银行和保监会求证时,各方的反映都是不予置评。他们的沉默是有道理的,按照目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法律的前半部分似乎堵住了银行向保险公司投资的路径,但是后半部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相关专家解读为“混业经营可以在国家允许的前提下进行”。

先政策而行

虽然混业经营在目前的法律范围内还不允许,但是很多金融企业绕开法律,另起炉灶,提前实现了混业经营。

平安银行,从名字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平安保险,在酝酿平安银行诞生过程中,“平安集团收购商业银行”的说法盛行一时。按照法律,作为一家保险集团,平安集团是不可以跨行业成立银行的,但事实上,平安银行确实出自平安系。只是,平安集团在旗下成立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联手汇丰银行收购了位于福建的福建亚洲银行,绕开了法律壁垒,并以73%的持股比例绝对控制了所收购银行的股权,将之更名为平安银行。

按照规定,平安银行可以开展全面外汇业务,拥有所有中资企业、三资企业、居民、非居民外籍人士的外汇业务牌照。到今年底,银行业将全面开放,平安银行在开展人民币对公业务、人民币对私业务、个人零售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个人理财业务方面将不再有限制,届时,有平安、汇丰两大股东做靠山,难怪平安银行首位行长陈昆德称:“我们要在10年内成为中国内地前10名的银行。”

像平安一样的金融企业并不在少数。今年二月底到三月初,中信银行推出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月计划1号”,该理财产品不仅弥补了中国银行业短期人民币理财模式的空白,而且值得关注的是该理财计划将定向投资于中信基金旗下的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以银行理财计划的形式把银行和基金公司的利益进行捆绑,从而突破了以前单纯的代销关系,为基金的持续营销找到了捷径。

银行和基金联手,又是对混业经营的一个探索,而联手的双方——中信银行和中信基金,同属于中信品牌旗下的兄弟公司。据中信银行一位人士分析,中国目前的政策虽然还不允许混业经营,但是相关政策已经开始为创新探索留出了空间,中信金融控股集团的平台为银行与基金的合作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这种交叉创新的业务模式并非任何一家集团都能做到。

混业经营突显监管空白

中信、光大、平安,都相继成为涉足保险、证券、信托、银行四大金融领域的金融控股集团,而新华保险、太平洋寿险也都在酝酿成立金融控股集团,混业经营的趋势日趋明显,相应的风险也就会暴露。郝演苏说,混业经营会带来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因为同属一个集团,风险很容易从保险业务传递给银行业务,继而影响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

同一个金融控股集团所属的各个公司,颇有《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味道,德隆一案,就是某个资金链条断裂,引起了整个金融帝国的轰然倒塌。

早在1997年,德隆通过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方式的委托理财业务,到2001年初,这项业务使德隆出现了41亿的财务窟窿。为应对危机,德隆采取了继续收购金融机构,扩大委托理财规模,增加金融资产的模式,先后投资50亿,收购昆明商行、南昌商行、株洲商行、长沙商行、中富证券等金融机构,鼎盛时期,德隆旗下控制了21家金融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帝国”。最终,委托理财业务的黑洞再也无法填满,德隆系也因此倒下,50亿的资金随流水落花而去,中国某著名财经类报纸用《德龙,留不住的一抹夕阳》来形容这个金融帝国的垮台。

纵观德隆案始末,业内人士分析,监管不到位是德隆系恶性循环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的重要原因。上世纪90年代初以前,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不同的金融业务就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来管理。而混业经营的出现给现行的监管制度出了个难题。去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设置了“金融控股与市场交叉风险处”,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以监控因其引起的市场、信用、利率等风险,以及因其组织架构性的特殊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中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所采取的唯一监管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监管措施远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控需要。在他们看来,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系统的威胁有目共睹,德隆一案就是佐证,如果有监管部门在发现市场苗头不对的时候及时出手,德隆或许就不是今天的结局。

郝演苏说,国际上对于金融混业的监管并不统一,有一些国家如日本,是统一管理,西方一些国家如美国则是分开管理。在美国,不同领域金融企业合作只要进行注册就可以成立新公司,而新公司的不同金融业务则由不同机构监管。他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把搞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比作孩子,美国只管‘养’孩子,不管‘生’孩子,而中国既要管‘生’孩子,又要管‘养’孩子。”他同时指出,若要混业经营,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或者调整相关法律,或者给予特别豁免,但从中国目前情况看,依法办事是主流,给予特别豁免的可能性不大。

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提出,规范金控公司需单独立法。鉴于这项革新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吴晓灵建议借鉴日本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

按照中国的法律,法律的出台需经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本届人大任期内立法任务中,并无金控公司法或其特例法,而人大换届选举要等到2008年。即使在今年提出立法议案,2008年才能正式列入立法任务。另一个途径是由国务院颁布相应的“金控公司管理条例”作为过渡,如果今年能向国务院提出初稿,2007年或许能颁布。

向深远处考虑,进行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不存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还是个重头戏。

如果金控公司母公司下的子公司注册成立一家不受金融监管的工商企业,该工商企业转而又持股母公司,经过几次注册、持股、再注册,金控公司母、子公司的资本可能重复计算,出现严重的资本金风险。此外,金控公司还可能因为关联企业间抵押贷款、担保等行为产生高财务杠杆风险。

上述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几率可能远比单一领域的金融机构要高,因此,不少人亦对金控公司是否就是中国的主流金融业经营模式提出质疑。许多学者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不是不可行,但是要慎行。郝演苏认为,中国目前金融大环境调整不到位,人民币汇率等问题还没得到很好解决,所以宁愿保守、稳定一些,不要操之过急。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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