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的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土地向城市以及非农产业转移,从而对农村传统的土地以及家庭养老模式带来极大的冲击,而这些加入到城市化行列的农民以及家庭成员的养老问题迫切需要研究以及拿出有效的措施给予解决,这是他们的民生问题,也是党和政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所要解决“老有所养”的重大问题。
我国农村的养老一直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然而,随着社会转型和城市化的推进,促使城乡的社会流动空前加快,大批农民离开(失去)土地、离开家庭来到城市从事非农职业。由于市场和政策的原因,进城的农民养老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主要体现在: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和农村子女进城务工“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
首先,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传统的土地养老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社会,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的养老保障。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由此而生。从1990年至今,失地农民已经远远超过4000万人。这些“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土地保障,因此,他们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但是,又没有享受市民待遇,特别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而以养老保障最为紧迫。
其次,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青壮年农民大量流向城市,农村“空巢家庭”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1.3 亿人。留守的父母则成为空巢家庭,其经济来源、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心理慰藉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问题。
城市化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截至2006年末,我国城镇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44%。中国在本世纪50年代要全面实现现代化,届时,中国的城市化率也将提高到75%左右。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我国城市化率将以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即每年将有1300万农村人口离开土地、离开农村转移到城市。因此,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出发考虑农村的养老问题。
失地农民养老方式的积极探索
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显然不能以土地养老的方式来解决,必须探索新的养老方式,各地在这方面都有了一些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以土地换保障”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以土地换保障”是指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我国城市化是政府主导下的城市化,对农民来说,失去土地是被动的,政府有责任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资金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是行不通的,因此,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任。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 一是征地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费。二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 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个人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征地补偿所得和农民的日常经济积累。这种筹资模式符合当前实际,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因而成为许多地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普遍采用的模式。
第二,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失地农民是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边缘性群体。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能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在农民失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之后,就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 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同时,“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 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 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
第三,继续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部分农村地区,如果其养老保险条件比较完善,该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失地农民的同意,可以将其继续纳入原来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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