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这项制度的建立有望在近期迈出实质性步伐。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参加存款保险和缴纳保费,当某金融机构倒闭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并依法参与或组织清算。
“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因金融机构倒闭而产生的财务损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说,“这有利于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和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体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因其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从而导致即使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买单”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严重扭曲。
近年来,我国尽管没有经历金融风险的集中和大规模爆发,但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乃至存款挤兑事件仍时有发生。诸如几年前的“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事件,就直接威胁着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底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
“目前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不能一再错过。”魏加宁认为,首先,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其次,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再次,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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