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作治理机制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202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无废城市”建设,到2035年实现“无废城市”建设全覆盖。这是全面治理固废污染、实现“减污”目标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固废治理目标,必须充分考虑固废产生、类型、流转和处置的特殊性,适应其涉及主体众多、流动过程复杂的特点,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全面参与的合作治理机制。
“无废城市”建设需要完善合作治理机制。固废的产生源涉及生产、生活的众多领域,工农业生产、商业活动、日常消费都可能产生各种类型的固体废物,有批量产生、危害性大的工业废物,也有非常分散的生活垃圾;有难以处理的危险废物,有可以自然降解的普通垃圾,还有可以再利用的资源。如此复杂多样的情况,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应对措施难以取得良好效果,需要在政府主导之下,由全社会参与开展全方位的合作治理。首先,政府全面强化对各类固废的管理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基础。固废虽然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危害范围广,但也极易危害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全面介入进行管控和引导以维护公共利益。其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固废的主要来源,“无废城市”建设离不开企业的积极作为,包括遵守管理要求、规范固废的收集、处置,以及主动寻求固废的资源化利用、较少固废排放。再次,生活垃圾是固废的重要来源,没有个人的全面参与、配合开展垃圾分类等活动,“无废城市”建设难以取得圆满效果。
推进多层次立法是完善合作治理机制的基本途径。从法律上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无废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明确,有助于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固废治理。我国已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固废治理的基本制度,但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不仅需要基本制度的支撑,也需要多样化的规则细化具体的制度措施。从规范类型来看,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等强制性制度是开展固废合作治理的基础,要对固废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进行明确,确立对固废进行管控的基本边界,以及对应的处罚和强制等措施。政策引导机制是深化固废合作治理的催化剂,通过经济激励措施、宣传引导措施可以调动企业、个人配合政府管理的积极性,并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推进固废治理工作。从立法层次来看,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层次的基本规定外,固废治理还需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层次的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固废治理进行专门性规定,以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例如近些年逐渐增加的废旧电池处理就需要进一步规范;更具灵活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发挥固废治理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治理散乱固废的领域发挥作用。立法是制度建设的主要推动力,完善固废合作治理机制需要运用多种规范进行多层次立法,发展和完善固废治理制度体系。
“无废城市”建设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制度的实效体现在对社会运行的影响上,固废合作治理制度只是“无废城市”建设的前提,最终的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各方的积极参与是实现“无废”目标的最终保障。
“无废运河”“无废集团”“无废细胞”等是“无废城市”的具体落实,体现了不同主体在固废治理上的努力,并且取得了成效。要实现“无废城市”建设目标,需要政府明确治理责任、宣示政策导向、采取治理措施提供固废治理的根本动力。也需要企业履行治理义务、回应政府引导,将固废减量化、资源化落实到行动上。还需要个人改变消费观念、提升环保意识,将绿色环保理念贯穿到日常生活中。总之,“无废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相信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能够建成一个又一个“无废城市”、最终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