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细则(试行)发布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细则(试行)》(简称《细则》),进一步明确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适用范围、利用模式、利用要求等,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细则》明确,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适用于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且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的村庄。人口超过200人、具备足够环境消纳能力的村庄或聚居片,在确保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
《细则》要求,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节约,保护并重”“多方联动,统筹实施”“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的原则。污水资源化后用于庭院、农业生产、景观生态等用途。作为农业生产利用时,应保证污水均匀施用于相应受纳体,避免在局部地区过量施用,避免形成地表径流,确保受纳区域不形成黑臭水体。
《细则》提出,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要做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应建立从农户到受纳体的完整路径;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因地制宜选择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