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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 法治护航——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蹄疾步稳

2024-10-24 08:49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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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西下,微风徐来,成片的芦苇随风摇荡,偶有一只沙鸥飞出芦苇荡,鸣叫几声飞向远方……渤海之滨,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里,近700种植物在此葱茏生长,1600多种野生动物于斯自由生息,其中光鸟类就有373种,闻名遐迩的大河之洲也是名副其实的“鸟类国际机场”。在这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画面随处可见。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强调“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立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018年,现行宪法迎来第五次修改,“生态文明”出现在“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形成了序言中根本任务、总纲中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共同构成宪法生态文明制度的体系化格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主任雷建斌表示,这集中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其中就有“环境保护”一项。2023年立法法再次修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近十年来,各地方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达1000余件。

与此同时,最高立法机关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完善的步履不息:修改环境保护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完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助力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垃圾分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长效机制;修改森林法,制定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完善资源保护利用法律制度;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重要流域、特殊区域生态保护法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并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刑法迎来两次修正,降低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入罪门槛,将环评、监测弄虚作假纳入刑事制裁范围,强力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节奏不断加快、覆盖面越来越广、针对性越来越强。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土壤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系统,覆盖全面、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已逐步建立。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表示,目前正在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高质量的法典草案,力争年内提请审议。


【责任编辑:郝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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