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朴素愿望应有科学表达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程晨  |  时间:2023-02-07  |  责编:王虔

放生,表达的本是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愿望,为何却屡屡导致危害生态平衡、威胁居民安全的结果?这与一些人生态常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脱不了干系

江苏常州的徐某为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9.04万元的鲇鱼“放生”到长荡湖。谁知放生的鲇鱼大量死亡,渔政部门耗时10天才完成打捞,且仅打捞到2.02万斤,还有近5000斤鲇鱼流入长荡湖。徐某购买并“放生”的革胡子鲇是一种繁殖能力强、性情凶猛的外来物种,会对长荡湖水生态造成威胁。据悉,徐某已缴纳9万余元应急处置费。

“放生”本是为了行善祈福,不料不仅自己破财,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类似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人在村庄“放生”毒蛇,威胁村民安全;有人养外来物种巴西龟、鳄雀鳝等当宠物,不想养了便“放生”到河湖、池塘中,造成生物入侵风险……放生,表达的本是爱护自然、尊重生命的朴素愿望,为何却屡屡导致危害生态平衡、威胁居民安全的结果?这与一些人生态常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脱不了干系。

为杜绝此类行为,需要普及科学和法律常识。盲目选择“放生”的物种、地点,可能造成“放生”动物死亡、“放生”环境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甚至使入侵物种在自然环境中扩散。如此“放生”并非善举,而是不负责任,“放生”变杀生,行善成伪善。至于这种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刑法都有相关规定。如生物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徐某、刘某对非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害、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以及专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5.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早在审理中,相关词条就登上微博热搜,并被多家媒体报道。相信此番宣判后,他们的前车之鉴能对一些盲目“放生”的人起到警示作用,相关报道和科普信息也能更好地引导放生行为走上科学的道路。

为规范相关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服务,近日,相关部门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以引导社会公众购买合规来源的水生生物苗种并在指定地点开展放流(放生)活动。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人民生态意识、生态素养不断提升。希望在各地各部门以及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下,放生这种朴素的愿望在未来能够得到更为科学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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