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2 09:40:34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赵晨熙  |  责任编辑:杨霄霄
关键词:湿地

有着“地球之肾”别称的湿地是全球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



  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59条,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对湿地管理、名录制定、合理利用、保护与修复、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分级管理 应及时发布名录



  对于湿地的定义,草案规定,本法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  同时,草案明确了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根据实践中湿地管理情况,明确规定水田和人工养殖水域、滩涂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江河、湖泊、海域等湿地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草案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草案强调,相关名录制定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发布名录。



合理利用 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关于湿地的利用,草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的原则和“探索全民共享机制”的要求,推动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意空间。



  在明确湿地合理利用要求的前提下,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多种利用活动,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利用要以保护为前提。草案明确,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草案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湿地保护专项规划。明确职责 纳入干部离任审计



  关于检查与监督和法律责任,草案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草案强调,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草案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对其他法律中已经有明确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不作重复性规定,作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违法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1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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