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一案,修复一片 江苏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保护生态

发布时间:2020-04-24 10:38:5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虞启忠  |  责任编辑:张蔚蓝
关键词:环境诉讼,环境执法,审判机制,生态功能区,资源类

新华网南京4月23日电(虞启忠)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珍爱地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今年世界地球日的主题,保护地球,也是拯救人类自己。为了最大限度的压降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江苏不断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从“三合一”到“9+1”,行动迅速,精准打击,“办结一案,修复一片”生态司法保护奏响最强音。

破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短板 “三合一”应运而生

“在法院内部,为了做到术业有专攻,主要按照诉讼程序的不同,将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交给不同的业务庭处理。这种机制对于大量普通案件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对环境案件来说就有些力不从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陈迎说,一起污染行为牵涉诸多法律责任的追究,这是环境案件有别于一般案件的特点。

陈迎介绍,所谓隔行如隔山,这在法院内部也不例外,原来机制中,刑事法官在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中是很难去考虑后续的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问题的,民事法官在处理环境修复赔偿时一般也不会去关注行政监管问题。这就会导致责任追究的全面性大打折扣。同时,按照原有的流水线式的方式分别审理,也容易导致诉讼周期拖延,增加诉讼成本支出。因此,2013年,江苏高院发布了《关于确定全省资源环境集中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的通知》,明确由指定的45个基层人民法院承担指定区域内资源环境案件的集中审判任务,集中管辖法院在环资案件审理上实行由专门审判机构承担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集中审理,开展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探索。

破解环境执法、司法“地区差” “9+1”机制登场

“‘三合一’解决了集中管辖的问题,但实际运行中,环境执法、司法‘地区差’又成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陈迎介绍,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而由于以往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同时跨行政区划的污染案件又难以全面追究污染者的责任。

据悉,2019年7月1日,完全打破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环境审判机构,按照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构建全省范围的“9+1”新型审判体系正式启动。其中的“1”是指依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这是2019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跨区域集中管辖全省9个环资法庭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原来由全省所有中级法院受理的全部一审环境资源案件;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是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各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的基层环资法庭,多数都是跨省辖市范围集中管辖环资案件(其中设在南通如皋法院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集中管辖南通、扬州、泰州三个省辖市22个县市区的环境资源案件)。

这一操作打破了以行政区划布局法庭的旧模式,在全国尚属首次。

“建立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9+1’机制本身就是对环境诉讼主客场效应的摒弃,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新机制运行后,全省法院先后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涉野生动物刑事保护、污染环境案件证据等方面进行标准统一,推动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陈迎介绍,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是五年来施行的“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升级版。

据悉,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带来三个方面的变化:第一,让专业的人做专门的事。“9+1”机制打通了环境法律与环境科学联系,让“9+1”机制中的法官心无旁骛,专注于此类案件的研究,用高密度审判实践来锻造更专业的裁判者。明显提升了专业化水准;第二,让系统保护观成为法官的自觉意识。“9+1”机制打开行政区划对裁判格局的限制,法官在衡量侵权后果时考量下游损害,在确定修复方式时注重源头治理,促进实现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也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让协同保护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9+1”机制打破诉讼法业务壁垒对裁判视野的限制,法官面对刑事证据会考虑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被告人修复环境民事责任履行效果会成为刑事案件量刑衡量因素,环境审判工作更有效地融入协同保护整体格局。

审判机制改革的成效也显而易见。据了解,江苏法院自2019年7月1日正式启动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截至2019年12月31日,9家环资法庭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977件,审结833件。从案件总数上看,江阴、如皋法院受案数均超过140件,案件审理压力较大。从案件类型上看,刑事案件707件,占比72.4%,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等为主;行政案件147件,占比15%,以环境污染类行政处罚案件为主;民事案件123件,占比12.6%,以民事公益诉讼为主。

打造专业审判队伍、典型案例教育 助力生态大保护

陈迎介绍,环境资源类案件主要分为三种比较大的类型,一是环境类;二是生态类;三是资源类。江苏苏南、苏中、苏北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案件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苏南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环境类,比如偷排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等。苏中地区离长江较近,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生态类,比如在长江禁渔期捕鱼,构成非法捕捞罪。苏北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资源类,比如非法吸沙,构成非法采矿罪。

新机制除了独立性,专业性更受到社会关注。为了打造与“9+1”机制相适应的专业审判队伍,省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加大队伍建设投入,选派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纪律作风好的干警到环资法庭工作。目前,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研究生以上学历6人,占总人数的75%。9家环资法庭研究生以上学历28人,占总人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重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聘请环境资源法学、生态环境学等领域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到诉讼之中,保证环境资源审判中合议庭对事实认定的精准性。在重大环资案件中,法庭组建专家辅助团队,为合议庭提供审判技术支撑并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鉴定材料进行。

不同功能区由于所处区域生态环境的独特性,在典型案件受理、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特色。通过各环资法庭到案发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判和公开开庭审理,让巡回区人民群众和职业共同体直接感触“9+1”机制。

据悉,2019年,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系江苏法院唯一入选案件,也是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唯一入选案件。为配合长江十年禁捕政策的实施,2019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泰州靖江公开开庭。该案是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审理结果彰显了江苏法院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坚定决心,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好评,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肯定。

2019年11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畔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份200余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并在庭审结束后组织开展了电鱼器具集中销毁、增殖放流等活动。该案审理结果凸显了司法和执法的良性互动,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

2020年2月6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判决被告单位5000万元罚金,判处包括该公司总经理在内的12名被告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该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调解,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亿元。该案的审理、判决,充分展现江苏法院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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