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严三实” 提升普查数据质量

发布时间:2019-09-04 14:30:57  |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作者:黎泽玉 曾艳芹 陈安  |  责任编辑:孔令瑶
关键词:普查对象,普查机构,普查数据,废气污染物,排放清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行业面广、数据量大、技术性强。数据质量决定普查工作成效,笔者认为,普查人员在数据审核中要着力抓好“两严三实”,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对数据质量审核把关要严。单个数据的微小偏差将直接影响关联数据的准确性,并可能通过数据链传导将误差放大,进而影响到普查数据库整体质量。将数据差错率控制到最低水平是质量控制的首要目标。普查员、指导员在数据审核中,要有针对性地避免计量单位不统一、数据变化异常、关联表单数据衔接不一致等易出错情形。一旦发现数据偏差和错误,要紧抓不放,追根溯源,做到防微杜渐。

数据核算通常利用排污许可、在线监测等多套数据展开数据比对,遇到不同渠道数据差异较大、难以准确判断的情形,应实施现场调查和监测,以实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在专网数据汇总过程中,深入展开数据比对。采用反推法重点分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对普查对象原始普查表反复核查,对比分析统计指标,对数据偏差应排查原因,及时更正。

对普查方法和工作过程监管要严。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普查工作各环节。普查办对普查队伍应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督促技术团队贯彻落实多层级、多方位、多形式的数据质量审核制度。多层级审核,即采用普查对象自审、普查员审核、指导员审核、县级审核、市级复审、省级集中审核的六级审核模式,层层把关。多方位审核,即利用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来源数据展开数据比对,依托“12369”环保热线、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察执法等工作掌握的信息,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多形式审核,即采取人工与软件相结合、自审与集中审核相结合、报表与现场审核相结合、部门会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对普查方法和工作过程的严格监管,督促普查人员将数据质控要求落实到普查工作全过程。

压实质量控制主体责任。压实各级普查机构及质量负责人、普查对象等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明确各自责任分工,严格落实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指导员、指导员与普查机构质监普查表交接记录制度。普查数据上报必须经过普查对象、区(县)级及省、市级普查机构核查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审。建立区(县)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社区网格单元“四级联动”责任体系和企业自审、普查员初审、普查指导员复审、技术组审核、区(县)级比例抽审 “五级质控”审签模式,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数据质量控制落到实处。

抓实数据“五性”审核。实事求是开展数据填报和审核,如实填报,避免误填误报、漏填漏报,坚决杜绝虚假填报。通过资料查阅、实地清查,准确掌握企业排污的真实情况,排污指标应填尽填,数据填报力求完整、规范,核算方法和数据转化要依据充分,抓实抓细普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合理性、计算准确性审核。

夯实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数据质量问题整改机制,不论第三方评估、同行评议、汇总审核,还是抽样审核、逻辑校验、现场复核,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清单,层层抓落实,将整改事项分解到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健全质量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对普查数据虚报、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严格追责。抓好问题整改痕迹管理,落实复审依责签字制度。建立省、市、区(县)三级普查协调复查机制。(黎泽玉 曾艳芹 陈安)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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