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7 10:59:02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张 雪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危险废物,分类回收,分类制度,分类垃圾箱

7月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强制源头减量、落实分类体系的全程监管。除了上海,目前全国多个城市的垃圾分类工作也在逐步推进。

就在全社会对垃圾分类工作格外关注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现行法律中“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从一节升格为专门一章进行规定,并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先后进行了4次修改。此次修订草案值得关注的还远不止于生活垃圾分类,还完善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制度,针对电子垃圾、快递塑料袋等问题作出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时进行了讨论。

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202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已超过2亿吨,仅北京市就有900多万吨,这已经成为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此次修订草案规定,要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表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垃圾分类非常关键,既是加强环境保护治理、推进资源节约的重要举措,又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活垃圾分类在我国并不是新鲜事物,只不过在贯彻实施上,即使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也可谓任重道远。这需要百姓在思想意识上做出转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鉴于目前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仍有待提高,对如何分类、按照何种标准分类等知识还较欠缺,建议在法律条款中增加规定“国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

还有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建立,应当增加强制性规定。蔡昉委员说,法律应该有更明确的约束性。“到处都摆着分类垃圾箱,但是没有人执行分类,而且个人执行了也不知道后边是怎么处理的。既然立法,应该有更强制性的、更有约束力的规定。建议草案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中的‘逐步’去掉,即使不明确一个截止日期,至少表述上应更加突出问题的紧迫性。”

张春贤副委员长建议要加强处理链建设。“比如运输,现在大多数居民区、公共场所都有分类垃圾箱,但是分类运输不完善,即使前端做到分类投放,在运输环节又混合在一起,导致分类效果大打折扣。建议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作用,打造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处理链和产业链。”他还表示,尽快养成垃圾分类习惯,既要靠教育引导,也要用好奖惩机制。

快递包装等固废处理利用引关注

现代生活,似乎越来越离不开快递。很多人没有注意到,快递包装已成为城市固体废弃物不可忽视的来源。据估算,目前我国快递包装废弃物总体回收率不足10%,其中纸箱回收率不到20%,胶带和填充物等回收率接近于零。

此次修订草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等。再比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外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建议,对新兴经济业态产生的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应当作出专门规定。“要明确快递包装、餐饮包装、报废共享单车分类回收处理责任,确定责任主体,改变目前存在的企业牟利、环境污染、政府买单的局面。”

此外,针对现在不容忽视的电子垃圾等问题,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或者委托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白春礼委员关注到即将迎来报废期的大量电动汽车电池如何回收、处置问题。他表示,目前,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的精细化污染防治体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成为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安全、可行的固废资源化利用方式的鼓励和支持,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产业的发展。”他特别指出,这需要持续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建立一批重大的固体废物利用绿色技术体系,他建议在草案中加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撑。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再升级

此次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王东明副委员长表示,近年来,媒体常有报道偷排偷放,甚至异地转移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很严重的污染,这次修法应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草案只是规定了政府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划责任,并没有明确政府建设的责任,这是不够的。建议草案将危险固废最终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纳入地方政府建设的责任范围。同时建议适当放宽危险固废处理企业准入条件,扩大市场竞争,提升危险固废处置能力。”

曹建明副委员长认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不仅环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风险度高,民生关联度高,有必要进一步从安全生产领域和社会风险领域,通过强化安全评价制度,强化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他建议在草案中“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之后,补充“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上运输危险废物”。“近几年来,由于非法水路运输和处理危险废物而导致的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参考有关法规,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废物在水路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上的运输禁止限制很有必要。”

肖怀远委员说,草案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我们在地方执法检查时感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和场所很难区分出哪个是重点,哪个不是重点,普遍存在着较高的危险性。建议从严规定,删除‘重点’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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