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出台 最高处罚金达1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2-22 09:59:5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钱晨菲 彭晓霞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办法,水域功能,保护规划,水域面积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出台最高处罚金达10万元

  浙江富阳东梓关。 钱晨菲 摄

中新网杭州2月21日电(钱晨菲 彭晓霞)21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省对外公布《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内容,该省将从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加强水域保护管理、整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等方面推进水域保护工作。

  浙江绍兴某水域。 钱晨菲 摄

其中,《办法》强调大力整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浙江某水域。 钱晨菲 摄

据了解,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该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违法占用水库水域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水系、湖泊众多,河流、水道、水库等重要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办法》提出,浙江省要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京杭大运河杭州段。 钱晨菲 摄

在水域保护规划方面,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并公布。规划应当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此外,在加强水域保护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该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对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健康评估,提出维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状况的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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