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实施浙江省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7-08-18 14:48:06  |  来源:浙江日报  |  作者:江帆  |  责任编辑:刘晨曦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禁止令,实施,违法行为

8月14日,长兴县法院与环保局对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并在厂区张贴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该公司在收到禁止令后不得继续违法生产,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这是我省实施的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环境保护禁令的顺利实施,为今后及时有效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环境利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8月3日,长兴县环保局向长兴县法院就此案递交了全省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申请书,申请对收到责令其停止生产的行政决定后,继续违法生产的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要求强制其停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禁止令能有效填补行政决定作出后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段时间内的执行空白期。”长兴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湖州市创新实施的司法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执法协助机制,旨在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

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作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记者 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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