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判倾倒垃圾渗滤液案

发布时间: 2016-06-30 09:54:11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垃圾渗滤液,宣判,环境公益,被告人,环境诉讼

原标题:云南宣判倾倒垃圾渗滤液案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云南省首例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案近日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宣判。这是云南省首次要求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从事环境公益劳动、接受公益教育的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节约运输和污水处理成本,将本应做到达标排放的568.34吨垃圾渗滤液,直接倾倒在昆明市经开区的一处弃土点,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因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且认罪态度好,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令其在一个月内从事不少于2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宣判结束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要求到盘龙法院生态林进行植树公益劳动。

据盘龙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法官郑天柱介绍,盘龙法院生态林是2016年新建的,位于昆明市牧羊河水源保护地,占地150亩,可种植1.5万株林木。这是昆明继2011年建成全国首个“环境诉讼公益林”以来的又一举措。

专家评价说,本案体现了“破坏者修复,污染者治理”的生态修复原则,将惩戒与修复相结合。判处刑罚外,还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修复性公益劳动。同时,在判决中直接判令从事环境公益劳动,如果被告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甚至计入其社区矫正态度的评定。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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