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须动真格

发布时间: 2016-06-29 09:34:45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机动车排气,机动车检测,机动车排放,机动车维修,源解析

近年来,很多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机动车成为重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一些大城市PM2.5的源解析表明,机动车排气对PM2.5的贡献率一般达到20%以上。因此,要改善空气质量,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必须动真格。这项工作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商务、质监等多个部门,又与广大车主的个人利益相关,因此,在一些中小城市推进较慢。笔者建议,在一些中小城市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3个环节。

一要真检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排放检验。”以往由于机动车检测收费没有放开,且没有区分安全检测与环保检测,一些中小城市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往往以没有收费为由,不认真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2015年以后,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放开,检测机构可以根据检测成本、市场供求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被检车辆的车主如果花了钱,检测结果却不合格,一般都会找检测机构理论。于是有些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最近环境保护部查处了一批排放检测机构并予以曝光,影响很大。当前,地方环保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排气检测机构应向车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解释工作,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排气检测工作。

二要真维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公安交管部门没有严格使用排气检测结果,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气检测报告合格率虚高,开展排气治理的机动车数量很少。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即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只有这样,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主才可能去开展维修治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这两个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要真淘汰。最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每年都给地方下达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但在一些中小城市,缺乏资金补贴,黄标车限行措施又不得滥用,完成任务的难度很大,因此,一些地方玩起了数字游戏。笔者认为,淘汰黄标车应更多地采取鼓励淘汰的方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关于淘汰的条款,但第六十条规定:“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笔者建议,下达淘汰任务时应切合当地实际,更多地采取鼓励淘汰的方法。核实淘汰数量时要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数量对得上,做到真淘汰。

各地尤其是中小城市,要切实抓好检测、维修、淘汰等环节,真正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