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改革 带来了什么?

发布时间: 2014-10-23 10:07:46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煤炭价格 煤炭产品 煤炭行业 通知

  编者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同时,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原油、天然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则由5%提至6%。

《通知》明确,本轮资源税改革的目的在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那么,“清费立税”有哪些好处?征收方式有怎样的改变?本期应知进行解读。

税改为何现在推出?

近两年来,煤炭行业呈现整体下行趋势,处于历史性低谷期,全国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矛盾突出,价格持续走低,当前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成本控制的空间较为有限,同时煤炭企业向下游转嫁成本的能力也有限,最终转嫁到终端消费品导致价格上涨的可能性不大。

税改后,资源税率对于个别企业可能有所上升,但由于企业的收费清零,几乎所有的煤炭企业都会减轻负担,这对当前日子不太好过的煤炭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

另外,“清费”为税改减少了阻力。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地方政府去年以来相继出台多项“清费”政策,为所在地煤企减负。今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

从长远来看,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是符合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大方向的,有助于理顺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对抑制无效需求、优化产业结构均有正面意义。

业内研究人士普遍认为,现在煤炭价格经过近两年的大幅下跌,迎来了从价计征改革的重要时机,现在推出压力要小很多。

“清费立税”有哪些好处?

一是有助于企业明确税费负担,有利于能源行业发展。本轮资源税改革明确提出清费立税,就是要将资源税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取消各种不规范收费。对企业而言,对于要缴纳的税费将会有更准确的预期,能够更好地判断企业投资的成本和效益,有利于能源生产活动的开展。

二是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本轮税改有一个标志性的变化,就是由从量计征开始全面向从价计征转变。从量计征易造成“采富弃贫”等问题,不利于资源可持续性开发。此外,在《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对稠油、非常规油气、深海油气等一些资源禀赋不是太好,以及一些难开采的油气资源给予了一定税率优惠,这是对此类资源开发的一种鼓励,可推动资源整体有效开采利用。

三是为进一步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一些能源产品价格比较低,既有资源禀赋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其没有完全承担对资源环境破坏带来的成本有关,即现有的税收体系在资源环境补偿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轮资源税改,通过税收体系的完善,大大强化了资源税与价格的联动性,以此来体现不可再生资源内部的稀缺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外部因素,进一步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使企业更有效开发资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计征为何由“从量”转“从价”?

按照《通知》规定,清费立税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征收模式都是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额×规定的单位税额。实行从量计征不管市场上煤炭的价格如何变化,企业所缴的税费额度基本不变。当煤炭产品价格上涨时,政府获得的税收并没有增加;反之,当煤炭产品价格下行时,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减轻。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资源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但依旧保持了原来的从量计征方式。在资源产品价格长期管制、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从量计征有其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

近十多年来,资源产品价格出现明显的单边向上趋势,采用从量计价的方法,很难使资源税收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从而丧失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税收调节意义,难以发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

2010年以来,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启动。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进行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对油气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资源税。同年12月,这项改革推广到西部12个省区。2011年11月,油气从价计征资源税的改革推广到全国。

相对油气资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涉及面更宽,影响更大,改革也更为复杂。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未随油气资源税改革同时推出,而是被搁置了下来。

煤炭资源税改革阻力在哪?

煤炭资源税改革之所以一直遭遇阻力,主要是人们担心煤炭从价计征税率改革将显著增加煤炭产品税负。此前,煤炭企业需缴纳包括价格调节基金在内的一些收费基金,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估算,煤炭企业各种税费的负担占销售收入21.03%,各种行政性收费负担占14.01%,合计35.04%。

理顺煤炭领域繁杂且沉重的税费和基金,正费清税、提税减费一直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一大重点及难点。此轮煤炭资源税改革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清除不符合法律的税费和基金。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还专门指出,取消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此外,还对不同煤矿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如,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但是,专家也指出,由于这些费和基金占一些煤炭大省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大,要想真正清理并非易事。

他山之石

国外如何征收矿业税费?

各国征收的矿业税费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权利金、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环境补贴、资源暴利税等。

所得税:是以收入减去成本再扣除允许抵扣的部分费用作为税基,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到的。所有盈利企业都必须缴纳。

财产税:是世界许多国家税制中的辅助税种,划入地方税,税基为财产评估价值,一般有3种方式:售价比较法、收入法及成本法。

权利金:是矿业特有的税种,开采人向资源所有人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得开采其不可再生资源的权利。征收方式主要有:按产量或销售量计算,或者按所开采的矿产储量计算。征收税率各不相同,一般由政府设定统一标准。

矿业权使用费:是企业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的矿业出让金。若矿产地为国家出资勘探形成,则还需要额外补偿国家投资的勘探费用。各矿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此法。

环境补贴:在美国等国实行,是针对某些矿山征收的税种,用于补贴开采矿产对当地环境带来的外部成本,一般针对规模较大或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矿山。某些地区还针对水资源或其他环境资源征收专门税种。

资源暴利税:目前仅在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推行。若资源价格大幅上升,可能会使矿业企业获得远高于其他行业的超额利润。这部分利润主要是由于资源本身稀缺性所导致,而非企业自身管理或运营出色所得。因此,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通过征税分享这部分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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