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几许期待?

发布时间: 2014-10-22 10:12:03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李成思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环境公益 环境执法 环境违法 环境犯罪 法治目标

  本报记者李成思

金秋十月,秋高气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顺利召开,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全国瞩目。

1997年9月,“依法治国”四个字被写入十五大报告。依法治国成为执政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被视为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法治中国新图景。

依法治国关乎改革全局,关乎国人福祉,关乎民族前途命运,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在中国法治进程处于新的重大突破之际,环境司法有何期许?

期待一:两法衔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越来越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在2011年5月1日以前,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入罪“门槛”较高,各地法院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极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但由于没有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各地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依然不多。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加起来一年才大约3万起,这与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起案件相比,占比微不足道。

2013年6月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14种具体认定标准。此后,全国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以广东省为例,2013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89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74起,各地法院已判决7起,入刑11人。2014年以来,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1起,各地法院已判决14起(部分是2013年移送案件),入刑23人;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5.8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19.2万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9090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050家。

江苏省正在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可望有效解决环境执法不严的问题。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力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5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5人,立案数超过之前15年的总和。2014年上半年,江苏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案件63起,同比上升384%,抓获案件嫌疑人192人。这其中,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达35起,占公安机关立案数的一半以上。

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作出了“按日处罚”、“上不封顶”等许多新规定。对此,专家指出,今后还会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环境司法多项改革举措得到了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具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体现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体现的是法治自觉。

通过加强环境司法,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提高群众的环境法治意识;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用环保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当每个环境案件、每项环保工作都采取法治方式、凸显法治精神,由此,群众对环境法治的信心乃至信仰才会点滴汇聚。而有了这个最大共识,环境司法的进步就会越来越快,谁也阻挡不了法治化进程,阻挡不了前进步伐。

时代环境不同了,中国当下所处的历史方位与世界格局,都发生了深刻巨变。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点上,四中全会必将为当代中国的环境司法注入新动力,至关重要。

期待二:司法公正,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一切活动都在法律下行事,就是无论什么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没有在法律约束之外的特权单位部门,也没有特权人。

环境司法也是这样,我们在实施环境相关行为时懂法、依法、信法,才能有力促进环境质量提升。良好的环境质量才能够保障中国人的环境权益,也才带给群众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

近日,一笔未缴的排污费,让吉林省长春市环保局“杠”上了吉林省委党校。

去年11月5日,长春市环保局向吉林省委党校下达了两份排污费缴纳通知,总计11.8万余元。法定期限内,吉林省委党校并未就此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

今年3月20日,长春市环保局再次下发催缴通知,吉林省委党校依旧拒不缴纳。长春市环保局没辙了,只得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5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裁定。法院认为,长春市环保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准予其对吉林省委党校予以强制执行。

9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这一案例,许多网友对环保局及法院的做法表示赞许:“环境执法就应一视同仁。”

而不久前,江苏省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的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坐镇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的不干预,注定此案将成为“样板”案例。这起环境公益诉讼赔偿的后期执行和监管也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殷殷期盼。

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一件件案件的查处。“法律必须公正,否则便形同虚设。”环境司法从条文走进现实,重要的一点在于,一视同仁,排除干扰,让环境司法释放刚性威力,让法治成为人们的信念和行事准则。

我们无法预测实现环境法治的路还有多远。有些人的行为遵照的是固有认识,存在侥幸心理,法治观念薄弱;有些人认为自己身份特殊、或是明星企业、纳税大户,就能肆意污染,逍遥于法治之外。但如果从内心就轻视环境法律法规,那么,触犯环境法律红线,造成违法犯罪事实,被追究法律责任是早晚的事。只有进入法治的轨道,借助司法力量解决更多的环境纠纷,公民的环境行为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或者,一些人对法本身是畏惧的,但并没有及时转换成适当的环境行为。更有人面对环境法律法规,首先想到是如何钻空子违法生产、偷排,而不是下决心治理污染,尊重法律。

我们期待,环境司法的刚性能让人们绷紧弦,内化为环境意识,外化为环境保护行为。

期待三:贴近群众,涉及社会生产生活更多方面

“雾霾严重,却还有那么多机动车,企业也在继续生产,法律管不管?”一位北京居民说。

“有家造纸厂污染好多年,法律能不能保护我们?”一位群众反映说。

环境司法要实现的法治目标,关系到立法和制度设计等诸多问题,也关系到如何实施和实施效果等问题。

推进环境司法,实现环境法治的过程,并不是全程畅通无阻,更多时候涉及各方博弈、利益取舍,无论是对个人,对单位,对群体,对社会,都可能面临决断、带来阵痛。

虽然推进环境司法困难重重,但我们依然看到了环境司法前进的脚步。

去年上半年,杭州自来水出现异味,一时间,引发市民纷纷抢购矿泉水和净水器。在环保部门调查过程中,牵扯出一批企业偷排毒物,新安化工集团等相关企业就在其中。

据了解,污染企业涉嫌将上万吨磷酸盐混合液偷排至京杭大运河余杭段等地,而根据鉴定,环境污染修复费用超过8000万元。不久前,这起特大环境污染案在余杭法院开庭审理。

除杭州自来水污染案外,还有许多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从广西龙江镉污染案、紫金矿业污染案这些环境污染大案,到环保组织对福建龙海一家电镀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这些不大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我们发现,案件受理范围越来越广,诉讼主体类型越来越多。这告诉人们,环境司法正在深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多个角落,有关部门正运用环境司法手段,一步步解决群众非常关心的环境问题。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有人未经批准大批量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就地非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警方根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传递的线索,与环保部门、治安支队联合作战,抓获26名涉嫌环境污染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

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周桥村11组生猪规模养殖户顾某未经环评审批,饲养1000多头生猪,猪粪未经处理,直接沿猪场北侧由明渠向东排放下河,严重污染水环境,被法院司法拘留。

贵州省环保厅日前查处了一起环境辐射行政违法事件。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依法对涉案的两家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怎么推进环境法治,一言难蔽之,但其中一点就在于每个环境案件、每次环境执法都凸显法治权威、体现法治精神。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让群众看到环境法治的未来,对环境司法的信心才会逐渐强大起来。

依法治国必须进行思想和灵魂深处的革命。由此,有人提出,期待今天的中国成为法治化了的中国,期待环境司法释放更大的威力,期待全社会树立更强大的环境意识、法治观念,一切依法行事,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出现质的飞跃。

我们期待中国的环境司法能走得更快、更好,期待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们提供不竭动力。

■各方声音

环境司法,您怎么看?

环境司法可以有效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之不足,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我国环境保护领域长期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均具有积极意义。

在中央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去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加强配合协作,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审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并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保护部也会同公安部研究制定适用治安拘留案件移送的规定,这都是加强环境司法的具体表现。

今后,这方面的工作还应当进一步强化,以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制度功能,使其成为环境法治中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环。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

一是期待环境司法专门化。公安、检察院、法院全面增设环境资源保护侦查、起诉和审判机构。

二是期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一步衔接。完善程序配合、证据固定等衔接机制,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使刑事司法在环境执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发力。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救济环境资源损害的有力武器。

——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并在全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在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

期待借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东风,国家法制主管部门进一步通过出台指导意见,召开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四部门经验交流会,收集出版环境刑事案例汇编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进一步宣传和完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实效,释放制度红利,保持震慑环境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尹学庆

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环保部门应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加强执法监督意识。二是推进信息平台建设。要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科学安排专人、专机,完成人员和设备的配套工作。三是加强执法联动。加强公安、环保部门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的联动程序。

——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法制宣传科科长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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