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管理模式有待创新

发布时间: 2014-10-22 10:09:05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姚伊乐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一体化 环境修复 司法活动

◆本报记者姚伊乐

随着环境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不断加强,因环境损害纠纷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攀升。在环境损害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作用逐渐显现。

“在环境发展、环境保护、环境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起立法、执法与司法一体化运行的合作机制,调整好生物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对此,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必须尽快建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补充的管理机制。”在2014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表示,同时,还要尽快培养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队伍,以适应新时期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

司法鉴定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中国环境报:如何看待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

霍宪丹: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三是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从刑事诉讼活动看,侦查机关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社会建设,司法鉴定的服务领域逐步向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各种纠纷解决活动等领域拓展。如2013年出台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是医学问题,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允许医疗机构去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而把这个任务给了具有第三方中立法律地位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保证患者权利的救济。

随着司法活动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综合化,今天的司法鉴定需要综合运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原理、知识和方法、手段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制度既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既是一种诉讼参与活动,也是一种为诉讼服务的科技实证活动。因此必须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的第三方法律地位,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鉴定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才能保证鉴定意见既可靠又可信,才能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

环境审判司法鉴定应不断完善机制建设

中国环境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什么特点?

霍宪丹:广义上讲,鉴定可分为3种,即科学鉴定、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科学鉴定是对新产品、新技术是否达到设计和相关标准进行的;技术鉴定主要是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服务的,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职业病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主要是为司法审判服务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领域较多,其鉴定要求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有无损害行为,二是有无损害事实,三是二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中国环境报: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对来说起步较晚,目前面临什么问题?

霍宪丹:形成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相衔接的一体化保护机制,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采用法治方式来规范,一般来说,立法属于分配正义,主要是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行政执法是运送正义,为的是将正义落实到大多数人身上;而司法是矫正正义,立法、执法出现了偏差,必须在司法阶段得到矫正。也就是说,立法、执法着眼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而司法着眼于当事人的具体权益。

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发展、环境保护、环境修复的过程中,要实现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制度衔接,必须共同建立一套既为行政管理又为司法活动服务的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统一的专业资质、统一的执业资格和统一的执业规则。

中国环境报:在环境保护领域,怎样建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补充的管理机制?

霍宪丹:司法部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联合发文,已经确定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其内容可概括为“符合复合资格、二次准入、双重管理”。因此,联合发文包括职责分工、合理布局、鉴定机构资质条件、鉴定人执业资格、鉴定要求、鉴定事项、鉴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

中国环境报:目前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是否有特殊要求?

霍宪丹: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从事这个行业的专业资质,鉴定人要具有从事这一专业的执业资格。

从“人机结合度”的角度来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仪器设备的要求比较高,主要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手段进行鉴定。因此,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要坚持把提高科技含金量和贡献率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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