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 2014-07-04 16:35:53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谢佳沥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环境资源 环境公益 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本报见习记者谢佳沥7月3日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等。

据了解,《意见》共分7个部分总计26条,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了将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并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二是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三是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四是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意见》强调,要积极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将着眼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方面,《意见》指出,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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