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知识]什么是环境行政复议?

2012年08月29日16:3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 环境法制 行政复议法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行政诉讼法 环境行政复议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广泛运用的行政方法。环境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环保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和《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防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就要通过监督机制,依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予以纠正。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是如何产生的?   

国家出台《行政复议法》后,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廉政规范》及相应的工作程序流程图,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规范,主要从廉政建设方面对原国家环保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规范,但规定相对简单,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审查工作需要。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细化了环保系统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机关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复议案件的决定和执行程序等,并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设立了一些新的复议审查机制。  

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因此,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12月出台了《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畅通了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期限,以及环保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条件、审查方式和期限等;改进和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提高了办案质量,保留了现场调查机制、和解协调机制、复议建议制度等,增加了复议中止、终止的法定情形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这一新的结案方式等;进一步细化了环境法制机构在行政复议方面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环境法制机构有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中止与恢复复议案件审理、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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