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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期间产生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成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国际法,从而为世界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保护工作以及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南。
《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核心部分是3项政治原则:
1.在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同时,各国在开发并利用资源方面享有主权;
2.相对富裕的国家在帮助相对贫穷的邻国遵循公约方面负有义务,应该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
3.物种资源丰富但经济状况不佳的国家可以分享以其生物资源为原料的制成品产生的利润。
全世界签署《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总共已达167个,但在各国政府签字后,还须经过30个以上国家的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1993年,批准这一公约的国家已达36个,这一公约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