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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
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
给予表扬的通报
国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表扬先进,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十一五”期间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湖北等8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山东、江苏、广东、河南、浙江、辽宁、上海、陕西等8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地区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