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1年08月01日09: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方案 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系统 水污染防治法 废水 污染物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复函 排污企业 城镇污水处理厂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11〕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采用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等间接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前,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中曾规定,控制间接排放可采用由排污企业、排污项目建设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商定其间接排放一般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方式。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09年我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国家排放标准制定规则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上述做法,并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中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

二、为在充分利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能力的同时,防范环境风险,《方案》要求根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特点和各种污染物处理的难易程度,设置不同的间接排放限值。对于易降解污染物,其间接排放限值,幅度可以适当宽于相应的直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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