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恶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屈指可数。
近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召开的中美环境犯罪惩治研讨会引起了有关官员和专家的热议。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现行的刑法对于环境污染打击的力度不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的观点是,中国现在对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设置以及刑罚的设置不是重了,而是轻了。
至于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为什么这么少?“很多案件在追究违法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同时,也伴随着对环保部门渎职犯罪的追究。”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李铮表示,在执法方面有移送移交不到位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呼吁修改刑法、严惩环境犯罪的呼声从监管者到学者都是一致的。
近年被追究刑责的屈指可数
“我曾经专门作过统计,1998年到2002年这5年,中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了387起,有25起被追究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2003年到2007年我国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90多起,被追究违法犯罪的仅12起。”这是北京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汪劲的统计数据。
而李铮的数据更不乐观。据她介绍,2004年环保部直接处理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有14起,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1起;2006年,能查到的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案件有3起;2008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5起,其中最轰动的案件是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2009年有两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铮认为,尽管近年来刑事制裁手段的运用有所增加,但是整体来看仍然不足。“在环保部参与处理的这些污染案件当中可以看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数都数得过来。”李铮认为,其中就有忽视了运用刑罚手段的问题。
她认为,目前,在中国以罚代刑的现象还是存在的。据李铮介绍,在我国,近年来行政处罚案件每年都在10万起左右,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并不多。“目前,大量的环境违法行为还基本上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李铮认为,事实上,行政手段解决的效果远不如追究刑事责任。
环保部门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的,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都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犯罪,都可以处以最高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按照这一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远不止汪劲与李铮公开的那个数。但在现实中,却出现大量环境犯罪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情况。对于个中原因,李铮进行了分析。
“我们看到很多案件在追究违法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同时,也伴随着对环保部门渎职犯罪的追究。”李铮说,比如云南阳宗海案件、江苏盐城水污染案件以及四川沱江水污染案件。这些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在追究企业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环保部门的渎职责任。
李铮认为,这也是导致环保部门向司法部门移送移交案件不到位的一个原因。
据李铮介绍,就环境犯罪案件移交移送问题,原国家环保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公安部曾发布过一个文件。“尽管制度上不存在障碍,但是,移交移送的数字也不会太理想。”李铮说,其中原因有两个,一是可能有地方保护成份存在,“出现了污染事件之后,如果要诉诸刑法可能地方政府不答应,因为一般违法者都是利税大户。”李铮表示,第二个原因,就是环保部门自身也有一个担忧,“如果把它移送移交到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是不是伴随着对他自身的环境渎职犯罪的追究?会不会自身难保?”李铮说,现在环保执法中,确实有“自己可能也不是那么硬气”的问题。自身不硬气,可能也就不敢移交移送。
为什么地方的环保部门不愿意移送这些案件?或者不愿意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说,“家丑不外扬”、“报喜不报忧”的传统观念也是一个原因。
“这和我国地方党政的政绩观、价值取向是联系在一起的。”汪劲说,“因为我们有一个报喜不报忧的传统,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家丑外扬。同时我们也有一个要把坏事变成好事的宣传模式。”汪劲表示,当发生了很多重特大污染事件以后,“我们不会对这个事件作更多的报道,而会对事件进展过程当中出现的先进群体和先进人物进行表彰。”他以2005年松花江特大污染事故为例说,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没有看到地方上如何追究责任,我们看到的是各个地方都在开表彰会,宣传在污染事故当中他们怎么样克服困难,怎么样舍小家顾大家。”
修改刑法呼声日益高涨
“对于犯罪问题的刑事政策,中国学术界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常常持批评的态度。”王平说,这一派的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律太重。“比如这一派就认为,中国的死刑太多了,要削减死刑的数量,要严格控制死刑,要进一步保障人权。”王平说,对于环境犯罪,法律界却表现出了相反的态度。法律界认为,中国现在对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以及刑罚的设置不是重了,而是轻了。
他说,特别是刑法界的专家、教授们,绝大多数人认为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太轻,比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王平说,很多研究环境犯罪的教授都认可这样的观点,即要修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作为过失危险犯罪来设立。“它最终目的,就是想提高这个罪的法定性。”王平说,目前,我国刑法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在立法上就有缺陷,他认为,应该增加环境犯罪的法定性。
李铮认为,从相关案件来看,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有滞后于环境形势发展的问题。她表示,在现行的刑法罪名中,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有14种,其中有11种罪名是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对于环境污染方面的罪名只有3种,其中包括重大环境事故罪、进口废物罪等。
她认为,当今中国的环境问题主要还是污染问题,目前这种罪名设置,对于污染防治是有欠缺的。
环保领域有很多的企业家为了节省成本而无视环境法律,别涛说这些企业家甚至“不知环保法为何物”。“如果他敢于冒险,如果他不惜冒着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危险那他就排污吧。”别涛说,刑法如果严到这份上,他相信,敢冒这种风险的企业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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