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章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精神,北京日报近日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市政市容委相关负责人员。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冬季采暖是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的发展对促进本市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市以往供热管理主要依据市政府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这两部规章对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困难和新问题,如由于住房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供热采暖双方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不明确所导致的供热纠纷、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家近年在节能减排、物业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对供热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制定规章满足新形势下供热管理的需要。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三十七条,制度设计着力于解决供热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为供热体制改革留出空间。主要内容如下:
一、供热事业的性质和管理原则
《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单位自供暖和居民自采暖。《办法》指出,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规定本市供热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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