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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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HJ 45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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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提高环境标志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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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与方法、构成要素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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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标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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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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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卷材(HJ 45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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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防水卷材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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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防水卷材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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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防水卷材中持续性有机污染物、邻苯二甲酸酯、煤沥青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要求,对产品的可溶出重金属含量、所用矿物油中的芳香烃提出了限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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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膨润土防水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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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不适用于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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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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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刚性防水材料(HJ 45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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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刚性防水材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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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刚性防水材料的有害元素及其化合物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要求,对产品的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等提出了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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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刚性防水材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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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堵漏防水材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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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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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HJ 45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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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防水涂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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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防水涂料中乙二醇醚及其酯类、邻苯二甲酸酯、二元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烃类、酮类、卤代烃类溶剂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要求,并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放射性、甲醛、苯、苯类溶剂、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物质提出了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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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防水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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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双组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单组分丙烯酸酯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和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改性环氧防水涂料、聚脲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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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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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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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洗涤剂(HJ 45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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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家用洗涤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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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家用洗涤剂中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磷酸盐、含氯漂白剂、甲醛、溶剂、色素、包装材料及使用说明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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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洗涤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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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家用洗涤剂,包括织物洗涤剂和护理剂、餐具和果蔬用洗涤剂、硬表面清洗剂和洗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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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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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 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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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质门和钢质门(HJ 45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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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木质门和钢质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降低建筑能耗,保护居住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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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木质门和钢质门的使用材料(木材、人造板材、涂料、胶黏剂、覆膜材料)、甲醛释放限量、空气声隔声性能和气密性能、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回收利用以及包装材料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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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门和钢质门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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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木质门、钢质门和钢木复合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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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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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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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洗涤剂(HJBZ 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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