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贵州)贵阳市中院新闻中心获悉,日前,该院对原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杨贵斌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宣判。
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杨贵斌担任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与贵州水晶化工集团、清镇发电厂、贵州化肥厂等13家企业协商收取排污费,少收取排污费45747899元。另外,杨贵斌在任期间,清镇市环境保护局先后无偿使用涉案企业提供的车辆,并接受排污企业赞助的沙发、电脑、数码相机等办公用品;杨贵斌收受排污企业共计15000元“过节费”;杨贵斌与贵州水晶化工集团董事长姚某某商谈合作办厂,杨贵斌出资150万元,并负责该厂的经营管理,占有该厂40%的股份。
2008年5月7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杨贵斌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杨贵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贵斌不服,提出上诉。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中院向清镇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应对上述企业尚未足额缴纳的排污费,及时予以追缴。(廖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