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详见本报今日三版、五版、六版),医疗废物被纳入危险废物范畴。新《名录》自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同时废止。
据介绍,新《名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以及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均被列入名录。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此外,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是将上述家庭生活中产生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步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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