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了环保总局2008年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共涉及6个行业的141种“双高”产品。针对名录中目前还享有出口退税的农药、涂料、电池及有机砷类39种产品,环保总局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了取消其出口退税的建议,同时还向商务、海关等部门提出了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潘岳表示,作为绿色贸易政策的基础内容之一,制定该名录,不仅是限制“双高”产业和保护公众健康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保义务的实际行动。
潘岳介绍,“高污染”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产品;“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生产、运贮过程中易发生污染事故、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产品。列入此次名录的141种产品中,“高污染”产品16种,“高环境风险”产品63种,既是“高污染”又是“高环境风险”的产品62种。总目中,农药类涉及DDT等24种产品、无机盐类涉及氰化钠等25种产品、电池类涉及镉镍电池等8种产品、涂料类涉及氧化铅等21种产品、染料类涉及酸性红等43种产品、有机砷类涉及苯胂酸等20种产品。
潘岳说,制定“双高”产品名录,是环保总局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有利于通过环保优化经济增长,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而且有利于通过控制“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更好地保护公共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潘岳说,“高污染”产品的生产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由于这些产品的价格、税收政策没有真实反映其环境成本,企业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牺牲环境获得的。据专家测算,“双高”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的正常治理成本,一般占生产总成本的10-30%,有些产品生产过程所排污染物更是难以治理。
例如重铬酸钠产品,我国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落后的有钙焙烧工艺生产,产生的铬渣中所含“铬酸钙”,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机构公认的强致癌物。目前,我国不仅遗留了400万吨铬渣没有处理,而且每年还新产生至少50万吨,对公共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国家不得不为此投入巨资进行治理,偿还历史欠帐。为了避免再欠此类污染新帐,国家应当严格限制这些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并取消其出口退税。
潘岳说,“高环境风险”产品由于在生产和使用中对人体健康存在巨大风险,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如镉镍电池含有大量镉,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慢性职业病和急性中毒事件,进而引起相关人群的肺障碍病症和肾功能严重损害。即使只是微量的镉,如果长期摄入,也会引起骨骼病变并带来剧痛,日本统称“痛痛病”。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因受镉污染,引起成千上万的居民遭受“痛痛病”之苦,成为全球著名的污染公害事件。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发生过镉中毒和职工体内镉超标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再如,含有砷(俗称“砒霜”)的有机试剂作为动物饲料添加剂,其应用十分普遍。由于生物链的作用,动物排泄的含砷废物在土壤中大量蓄积,并转化为毒性更强的无机砷化合物。它不仅严重污染土壤和水体,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还会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失调,直接导致大脑和视神经萎缩的发病率升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特别重大。
潘岳特别强调,我国近年来相继批准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关于化学品环境监管的国际公约。此次提出取消农药、涂料、电池及有机砷类39种产品出口退税和禁止其加工贸易的建议,不仅是对我国自己的环境和公众健康负责,也是履行环保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要行动。通过限制部分“双高”产品出口,改善出口结构,既有利于促进我国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为呵护人类共同家园做出贡献。
潘岳还指出,WTO追求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协调和促进,追求可持续发展。WTO法律框架内的各主要法律文件大都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用以对国际贸易实施必要限制。因此,环保总局提出的“双高”产品名录和相关贸易措施方面的政策建议,不仅具有鲜明的“绿色贸易”特征,而且也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
据介绍,“双高”产品名录的制定工作始于2006年下半年。为控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国务院于2006年12月底,明确要求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名录,建立控制双高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
根据这一部署,环保总局于2007年组织行业协会、地方环保部门,从环境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需要出发,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污染物的毒性和治理难度,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以及我国加入的环境公约等因素,对产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筛选,在与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充分协商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次发布的“双高”产品名录。
潘岳表示,环保总局还将建立“双高”产品名录动态管理数据库,随时补充新的产品和信息,并及时向国内国际公开。他表示相信,这个名录的发布,将为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可操作对象,环保部门将一如既往地主动配合有关经济主管部门,为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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