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
“流域限批”促成七项整改 涉及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流域6市2县
各地已清理违法企业和项目1162个
“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近日在北京、巢湖、太湖、滇池、渭河启动。图为安徽省巢湖市小学生向市民发放节能减排知识宣传单。廖福安摄
在西北,取消流域限批后的渭河滩上,环境的喜人变化引来了众多的白鹭、灰鹤以及其他鸟类嬉戏飞翱。
不久前,国家环保总局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两个月来,这项措施到底产生了哪些效果?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副局长田为勇。
限令3个月内全面整改
问:此次“流域限批”包括哪几个省、市?整改都有哪些内容?
田为勇:国家环保总局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6市2县5区实施“流域限批”,涉及到黄河、长江、海河、淮河四个流域相关的一些县、市、区,暂停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停止开发,限令3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同时,对6家长期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以及环境违法严重的32家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需要强调的是,这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应该说只是带有示范的性质,并不代表其他地方的指标都合格。
主要有7项整改要求
问:那么,这些地区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解除“限批”?
田为勇:环保总局对“限批”地区主要有7项整改要求,主要内容是: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口;按照流域或地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厂;所有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的建设项目立即停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清理取缔本地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庇护污染企业的“土政策”;所有“限批”城市立即启动城市发展和流域开发的规划环评;对多次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城市,立即制定流域水环境事故防范应急预案;限批地区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立即进行处罚和整治,重点污染源要立即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这些指标严格意义上说要全面完成,不是短时间能解决的,但关键是大家要行动起来。环境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是说今天上了设施、搞了预案就可以解决环境问题,它是一项长期的过程。
清理“土政策”112件
问:在已经过去的两个月中,环保总局收到的反馈是什么样的?
田为勇:8月中旬,环保总局派出5个督察组分别对“流域限批”地区进行“回头看”检查。各检查组看到,在“限批”的压力下,多数地方痛定思痛,全面排查污染企业,并着眼于科学发展,改变增长方式。
可以说,持续近两个月的“流域限批”行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6市2县5区地方政府共清理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或文件112件。截至8月17日,各地共清理违法企业和项目1162个,追缴排污费7.25亿元。实际成果表明,“流域限批”推动了各地区下狠心调整产业结构,为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项目腾出了总量指标。
另外,对于实行流域限批的地区,我们还制定了相应的后续措施。环保总局将对“流域限批”和挂牌督办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后督察,对阳奉阴违继续违法的企业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处理结果将适时对外公布。
治污套上“三驾马车”
问:2005年以来环保总局频频掀起“环保风暴”,目前是否考虑将“流域限批”制度化,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田为勇:“流域限批”将来应该成为环境管理的一种制度。“限批”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限批的地区也只是全部地市中的一小部分。要从全局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创造出常规化的、更为系统的制度,比如建立官员的环境问责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有效的环保后督察制度……在这些制度与政策未建立之前,环保总局将抽调所有力量对曾经整顿过的污染企业不断进行后续督察,对通过环评审批的企业是否兑现环保承诺不断进行抽查。
问:有人认为,传统的依赖行政手段的环境管理方式已经不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环保部门对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市场力量和公民参与这“三驾马车”有怎样的构想?
田为勇:一是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是积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遏制环境污染的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开展了对“两高”行业的清理整治工作。最近国家将公布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排污费征收标准,使之接近污染治理成本,促使企业自觉治污减排。
环保总局将积极与各部门合作,研究制定加强环境监管的综合措施。目前我们已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纳入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系统放贷的依据之一;与商业部联合发布了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严格控制环境违法企业的产品出口;同时还将与工商管理、证监会等部门合作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市场力量解决环境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将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化、环境决策民主化、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加强与民间环保组织关系等方面为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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