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中国中职教育将转向免费 助贫困生完成学业 公办高中禁办复读班 - 国税总局:利息税调整后储蓄机构需分段报税 第四家基金QDII获批 -国际清算银行:7月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小幅贬值 人民币再破7.56  -下半年我国资产价格仍将上涨 夏斌:当前"流动性"未出现紧缩  -5家航空公司今起自由签转京沪快线 票价涨3成 不会形成新垄断 -长江今年最大洪峰通过武汉 上海遭遇最强雷暴雨 数百民居进水 -发改委发出成品油价格稳定信号 严禁成品油经营企业囤积提价 -中国农村将推涉农保险产品 重庆农民公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民政部:将投入100亿元财政支持农村低保 养老金水平将适时提高 -我国城镇就业人数创新高 就业缺口1200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8 月 06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4-05-11

修改时间:1996-05-15

实施时间:1984-11-01

时效性:有效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当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江苏强制县以上城市开辟备用水源 水污染将预警
三峡重庆库区水污染防治 获3.72亿元中央资金
事故频发 中国水污染"老账未结又添新账"
重庆投资百亿防治三峡水污染 规划获得国家批准
环保总局下半年实施“五大战役” 铁腕治理水污染
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潘岳:水污染危机连续暴发不是偶然事件
潘岳:中国目前已经进入水污染密集爆发阶段
环评风暴锁定水污染 环保总局酝酿四度出击
图片新闻:
上海世博会千米通道09年竣工 将成未来上海城市交通主轴
杭州钱塘江潮水卷走30多人 22人获救11人失踪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中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 07年中国改革重点行业
· 中国经济博弈高油价
· 投资技巧指南 答疑解惑直通车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 中国数字报告
· 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06年)
· 中国企业家看社会责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