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今日(6月12日)公布了关于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指出,该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并全面公开论证过程,扩大征求公众意见范围。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必须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并发布公告,然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在公告和备案之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07年2月和3月,钱左生、李慧兰等人分别向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主要理由包括项目选址不当和公众参与程序未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在选址问题上,复议决定指出,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6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做出了新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在“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等。然而,根据《立法法》第84条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对2005年批复的项目没有追溯效力,北京市环保局依据2005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产业政策批复该项目环评报告书的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无不当。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环保总局对该批复予以维持。
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场所在地政府并未落实北京市环保局1995年对该项目依托的垃圾填埋场环评审批时提出的“填埋场界外500米之内不宜兴建永久居住设施、现有设施应予搬迁”的要求,致使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环境功能实际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目前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旁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能加重该区域居民的环境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照《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技术规范,对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准确、周边环境容量能否满足需求、工程地质是否符合条件、二恶英排放是否会污染京密引水渠、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上,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在完成科学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
在公众参与问题上,申请人认为该项目环评公众参与人数较少,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因此违反了《环评法》。复议决定指出,根据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一章的内容,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了公示会、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向附近居民发放了调查表、在环评报告书中编写了公众参与篇章。由于《环评法》中对“公众参与”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关于方式、范围、程度的具体规定,所以,该项目的环评在程序上并未违反《环评法》的要求。
但是,环保总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近两年来该项目周围入住居民增多,导致可能受项目潜在环境风险影响的人数增加,公众已经通过群众来信、集体上访等不同方式,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表示了强烈关注。鉴此,为了充分反映民意,环保总局建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该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全面公开论证过程,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客观、全面、公开地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环保总局备案。未经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公告并报环保总局备案,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环保总局法规司负责人指出,这一案例充分反映出,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还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即应对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代表性以及公众参与意见在环境决策中的作用进行明确的规定。为探索一个更加有效的公众参与的法制保障,2004年6月,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5年4月,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采纳公众的意见作出了行政决定;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第一部《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今年,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环保总局于2007年4月25日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是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该规章将在2008年5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