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获悉,内蒙古已出台“十一五”期间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这个实施意见提出:到2010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自治区关停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37.5万千瓦,力争完成227.8万千瓦;全区非资源性产业占工业比重由目前的10%提高到30%左右,主要优势产业延伸加工比重达到50%;力争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或园区达到10个,自治区试点单位达到30个。
在做好工业领域节能管理工作的同时,内蒙古将推动全社会、全方位节能工作,确保节能目标实现。预计到2010年,全区建筑节能量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呼和浩特、包头、通辽、赤峰、鄂尔多斯5个城市的新型燃料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平均电耗下降15%。
这个实施意见要求全区各地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减排力度。一是努力完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在淘汰、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发电机组的基础上,确保已建脱硫设施发电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减少非电燃煤行业和生活燃煤量,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二是加大化学需氧量减排力度,确保已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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