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河北省沧州市中国化工集团下属的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爆炸。至15日,该事故已经造成5人死亡,以及80多人受伤。
据悉,发生爆炸的,是该公司的硝化装置。不幸中的万幸是,目前尚没有发现爆炸之后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的迹象,应不至于导致大规模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属的双苯厂曾发生爆炸。事故不仅造成8人死亡以及60多人受伤,更导致自爆炸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以下的整个松花江领域遭受严重污染,并波及俄罗斯远东地区。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此后,国家环保总局也开展了全国性的化工石化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活动,希望能够彻底消除化工爆炸的潜在危险。
但从沧州爆炸案,以及近年来此起彼伏的各类化工事故来看,要彻底消弭这一隐患,却仍然道路漫漫。
其一在于,对于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处理,至今仍难以令人满意。作为责任方的中石油集团公司,仅仅支付了100万元赔偿。这样微不足道的金额,根本不足以起到惩戒后来者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可以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的制度建设仍然付之阙如。
1984年,印度博帕尔(Bhopal)市联合碳化物公司的农药厂发生有毒气体泄露事故,造成超过6000人死亡的人间惨剧。此后,欧美国家开始建立一整套制度,来预防这种悲剧重演。毕竟,像美国这样的工业大国,仅上规模的化工厂也有数万家之多。
以美国为例,不仅对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详细的分类登记以及备案,还要求类似杜邦公司这样的化工企业,必须制定足以应对最坏情况(the worst case scenario)的预案,交由联邦环境保护署备案。
同时,在美国,还要求类似化工企业,必须与当地消防部门,以及所在社区等,就该企业化学品存放状况、可能的危险,以及应急预案事先沟通。也就是说,居民清楚地知道,自己周边的工厂储存着哪些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该如何应对。
而在中国,目前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其中的45%更被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重大风险源。
如果政府部门不强制企业遵守严格的安全规定,并且向公众事先披露各种危险品的储存、运输以及生产状况,不赋予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就很难从根本上加以预防。
以此次沧州爆炸事件为例,附近居民距离该工厂的最近距离不到500米,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安全距离1000米。加上附近的数千村民对于具体危险以及应对措施几乎一无所知,未造成更大的伤亡实在是一种侥幸。
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刚刚公布了《环保信息公开办法》,这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但鉴于中间的很多规定仍然过于原则,能否具体得以执行,仍然是个未知数。
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必须全国性地对化工及石化企业的潜在危险进行梳理,并且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实际上,对于此次爆炸事件的责任方沧州大化(600230)这样的上市公司而言,客观公正地向社会披露潜在的环境风险,也是公司应负的社会责任。
若决策者不能真正以此为鉴,也许类似松花江污染,甚至博帕尔惨案这样的化工事故在中国重演,都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王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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