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环境监管 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人民网讯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近日,记者专访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
问: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通知》的发布可谓恰逢其时。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几年,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一些影视剧组追求大投入、大制作、大场面,不惜以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高票房收入,选择“坐落深山人未识”的自然景区作为外景拍摄地,而且大多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历史文化保护地等,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这既有悖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较典型的,如电影《无极》剧组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大旗英雄传》剧组随意喷涂风景区内明代摩崖石刻古迹,《神雕侠侣》剧组破坏九寨沟森林公园神仙池钙化堤、珍珠滩植被等,因而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批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栖息生长着国家级保护动植物或者具有丰富的自然文化遗产,与一般自然资源相比,更具有独特性、奇缺性、脆弱性及不可再生性。影视外景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具有在短时间内对环境造成高强度影响的特点,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拍摄演出过程中人员走动、车辆运输、搭建布景、设备运作、灯光、烟火等活动,都会在短时间内对环境产生高强度的毁灭性破坏。
《通知》的发布,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倡导新的社会文明和科学、理性的文化娱乐方式,引导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增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尊重自然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问:《通知》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措施。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准予摄制许可、备案和批准演出的依据。
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和要求,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问: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比较强,请问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这些规定,都是依照现行法规制定的。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是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条例》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据此,《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通知》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此外,《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对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活动及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都有明确规定。据此,《通知》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问:《通知》制定得很好,关键在于落实。请问各级有关部门将如何确保将《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减少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
答:这个《通知》,是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动联合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四部门名义联合发布的,形成了联动执法的态势,使各部门能在法律、机制、手段上形成互补的合力。
下一步,地方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将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全方位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监管。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的,要经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进行的,要经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要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通过各级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问: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通知》规定了哪些惩处措施?
答:《通知》要求,因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文物破坏的,各敏感区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恢复原状,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视破坏的程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严重破坏或环境污染的,除了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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