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于近日签订“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年底,青海省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2万吨(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总局核定的排放量)。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6.6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0.4万吨,削减率5.7%。
今后,青海省要继续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2006年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石油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等类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自2007年起,对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200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在指定位置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理先行。2006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每吨0.7元,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每吨0.5元。2010年,初步实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和无害化处理,基本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农村地区人畜饮水问题。(张雅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