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了解到,山西省将对排污费资金收缴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从2006年起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保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下发了《山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从2006年起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资金收缴管理,实行收入直达国库。今后缴纳排污费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和“山西省排污费专用票据、直接到当地商业银行缴纳,收入直达国库。
二、规范资金管理级次,明确环保机构经费来源。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属地化征收,按比例分成。省级收缴的排污费,中央和省按1:9的比例分成;市(地)县收缴的排污费,中央、省、市化)县按1:1:8分成。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保执法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资金支出管理,明确环保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并经专家评审确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其他污染防治等项目。环保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承担环境保护贷款的银行。
四、规范资金监督管理,严格违规处罚。擅自设立排污费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资金的,都将给予相应处罚。(原碧霞)
新华网 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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