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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岩峰 丁磊 杨忆宁
苏泊尔(002032.SZ)至今不承认哈尔滨工商部门检测结论。
10月17日,苏泊尔高级公关主管张丽萍表示:“检测是黑龙江当地的政府行为,至今没有与苏泊尔总部交涉过。这些检测结果均由地方检测部门作出,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属实。”
国庆节后,哈尔滨市工商局宣布,将全市的苏泊尔问题不锈钢产品全部强制下架。并称,哈市工商局道外分局从2008年初开始就追踪检测,累计81个型号、46个批次的产品检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0月14日,苏泊尔公告则明白无误的声明:所有涉及产品均已送交“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哈市工商局道外分局经检一队大队长张传义表示:“我是一个执法者,我是依据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的判定做出的结论。”
本报记者独家拿到双方检测报告。种种迹象表明,苏泊尔在“质量门”中旁顾左右而言他,确有疑点未解开。
瞒天过海
两个结论相左的检测报告,让消费者和投资者均无所适从。
张丽萍表示:“我们是国家专业机构检测的,而哈市工商局是在当地检测的。”苏泊尔选择了沈阳的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
张丽萍称,为了尽量获得同批次产品,苏泊尔方面特地选在东北进行检测。
不过这两份检测报告,依据的标准就有很大不同。
哈市方面依据的是GB3280,是不锈钢冷轧钢板的国家标准。苏泊尔依据的是QB/T1622,是原轻工业部部颁的不锈钢器皿标准。
张丽萍表示:“部颁的行业标准一般会高于国家标准,何况国标已经是上世纪的标准了,我们不可能达不到那时的水准。”
QB/T1622明确规定,不锈钢器皿要求制造使用的材质为1Cr18Ni9、0Cr19Ni9牌号的不锈钢板材或使用性能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其它牌号。上述两个牌号不锈钢板材的镍锰含量,应依据GB3280的要求。
以同款不锈钢水壶为例,哈市工商局的检测报告表明,苏泊尔所用材料中锰含量为7.59,远高于GB3280所要求的额2.50;而镍含量为3.9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7.0。哈市因此做出“不合格”的结论,似乎并无不妥之处。
而苏泊尔方面的检测报告,并未涉及这些材质的含量,只是针对“划伤”、“凹坑”、“点焊”等进行了检测,并检测上述水壶的“卫生要求”,认定其符合卫生标准。苏泊尔方面据此公告认为,“经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这是一个很蹊跷的结论,因为苏泊尔所说的“合格”项目,并非哈市工商局所指的不合格项目。这样一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检测结果,竟被苏泊尔拿来作为反驳的证据。由于双方均未公布检测结论,所以真相未彰。
苏泊尔方面反复强调,其产品是安全的,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但始终未提及产品材质的问题。
张传义也没看到过苏泊尔方面的报告,只是表示:“它哪项不合格,我的报告就针对哪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