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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与此同时,事业单位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及国资转让过程中,必然涉及特殊费用列支、资产损失折价、资产增值溢价等问题,相应问题解决不能单纯以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决议的方式完成,应按政策文件的相应规定进行操作,其操作的过程应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会计制度及方法存在差别,但无论有多大差别,在事业法人转企业法人的改制过程中,必须保持财务会计的连续性。事业法人转企业法人改制完成后,原事业法人的会计账簿仍要封存,而且至少封存10年,用作改制后出现问题的会计账簿备查。
必须通过事业单位改制文件的政策规定,消除事转企改制中的做假账现象。事业单位改制文件中要明确,事业单位改制前后做假账,不仅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刑事责任。
价高者并非先得
事业单位“小而全”所形成的辅业资产处置、事业单位事转企改制中的跨行业跨区域重组、事业单位事转企改制中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合并等,都涉及到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及产权的转让。从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看,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及产权转让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不流失。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及产权转让中的作用,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及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资产出售及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全国220多家产权交易所(或中心)覆盖了中央、省(直辖市)、地(市)三级的75%区域,几乎可以为任何法人的资产出售及产权转让提供挂牌服务。只要在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及文件中,明确规定依托产权市场而完成资产出售及产权交易,就基本可以保证出售及交易的公开透明,压缩人为操纵而低价出售及交易的空间。在某种意义上,公开透明能够有效防止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及产权转让中的国资流失。
需要强调指出的,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所从事经营的最大特征,就是准入制及资质。因此,这一轮事业单位改制中的资产出售及产权转让,并不是任何资本都能受让,也并不是出价高者先得。尤其是对涉及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主营业务资产出售及控股权转让,必须实行受让主体资格的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受让主体,应该公示。
特殊产权转让可一事一议
出版、报纸杂志、文化、电影电视、广播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舆论导向、主流价值观培育,其中的某些事业单位有一定特殊性。因此,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及文件不应该实行“一刀切”,不宜要求所有事业单位改制中的资产出售及产权交易,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对于一些特殊的事业单位,其改制中的资产出售及产权转让可以用协议方式完成,不用到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实现挂牌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