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的一纸通知再次将国企政策性破产造成的银行数千亿坏账带入视野。
2009年12月31日,国资委下发《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此次下发的《通知》中,还附带下发了一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该《调研提纲》对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其中核销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数额成为需要摸清的情况之一。
13年核销3872亿
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
政策性破产始见于1994年。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
此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政策性破产逐渐成为解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国企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画上了句号,2008年之后,国有企业不再实施政策性破产关闭。
分析人士认为,政策性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政策性破产与按《破产法》的商业性破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原有的金融债权将成为坏账。
财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936户,核销的金融债务3872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949万人。
正是鉴于国企政策性破产牵涉诸多问题,财政部网站上还专门开办了“政策性关闭破产”专栏,重点论述政策性关闭破产情况。
国有大行重点“买单”
毫无疑问,国企政策性破产核销的近4000亿元金融债务中,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无疑占据了绝大部分。国有商业银行承担了国企改革的大量成本。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是,在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启动之前,财政部一直是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出资人代表。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列出的2005年至2008年工作规划:一是新增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1610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以上企业共计211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这也即是说,政策性破产关闭涉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债权多达2271亿元。如果这些能成功追回的话,按照当时35%的所得税率计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将增收1703亿元。
这即是说,在2005年至2008年4年间,若将1703亿元摊薄到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上,每家银行每年税后利润将增加超过100亿元。
而以目前市值、利润全球第一的工行为例,2005年,工行年报显示净利润为337亿元。若上述100亿元能转入银行利润项下,则四大行年利润率将上升超过30%。(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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