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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就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颁布实施答问(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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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7月1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情况。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若干规定》,是在2004年12月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规定”实施四年多来,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试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是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需要及时贯彻和体现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中;二是随着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廉洁行为的形式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尽快调整充实相关要求,堵塞漏洞;三是现有的实施与监督制度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和完善监督措施,提高实施和监督效果;四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强化,以增强制度的威慑力。为此,许多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业建议尽快修订“试行规定”,颁布正式施行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将修订“试行规定”列为2007年法规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要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考虑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及其实施和监督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重大,且“试行规定”实施四年多来,取得了一定经验,在更高层次上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因此,中央决定修订后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

问:请您简要谈一谈修订“试行规定”的过程。

答:2007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组成修订工作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试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四部委办公厅名义将修订征求意见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组织系统、国资监管系统和部分中央直属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又送中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2月15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送审稿,提出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将修订送审稿呈报中央审议。《若干规定》(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最终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1日印发。

问:请您介绍一下《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若干规定》共5章30条约4200字。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第三章“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授权解释机构、施行时间等内容。总的来看,《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

问:《若干规定》与“试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若干规定》保留了“试行规定”的总体框架结构,但对具体内容作了较大修改。与“试行规定”相比,《若干规定》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若干规定》在第一条中明确写明“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目的,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及处理措施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国有企业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二是增加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作风建设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贯穿于廉洁从业的各个环节,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相互促进。《若干规定》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七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就弄虚作假、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问题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容易引发不廉洁行为的问题上的政策界限。比如:《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职务消费、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配偶子女从业等问题作了明确界定,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什么行为报告后可以做,一目了然,清楚明白。这既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这些问题上严格自律提供了标准,又为监管部门加强管理监督工作、发挥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再比如:《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收受物质性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他人财物、以委托他人投资理财等名义收受财物、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利用内幕信息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政策界限。这些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行为。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界定,有利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澄清模糊认识、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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