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申请东星航空重整案听证会之后,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中航信等民航系统债权人已经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于8月7日将相关补充说明材料提交给法院,要求重整东星航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会于近期依法作出裁定,我们对于东星航空案能够依法转入重整程序充满信心。”中国航油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对记者说,“无论从正确的价值取向还是从破产法的规定考虑,都应当准许重整东星航空。”
据他介绍,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法院对于当事人依法提起的破产重整申请,需要审查三方面的内容,即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请权、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希望。
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请权,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作为东星航空的最大债权人,中国航油当然有权申请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尹正友表示,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请权与申请人能否控股债务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目前的重整申请阶段,法院依法需要审查的是中国航油等申请人是否具有重整申请权,而不是也不需要审查中国航油等是否可以控股重整成功后的东星航空。管理人所提的由于中国航油依据民航总局的148号令不能控股东星航空,因而不同意中国航油的重整申请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关于民航总局的第148号令的相关规定,中国航油在提出重整申请之时,即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请教,中国航油等申请人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第148号令的情形下,成功实现对东星航空的重整复飞。
关于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的问题,尹正友说,管理人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是一个大窟窿,因而认定东星航空已经没有重整价值。对此,中国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一致认为管理人的理解是错误的。由于东星航空的航空运输经营权、航线、时刻、飞行员以及长期形成的客户市场资源,只有通过重整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该部分核心资产因其不能转让而无法体现任何价值和作用;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仅符合国家的现行产业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所以,大家一致认为东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价值。至于东星航空现在所欠的债务,在进入重整程序后,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让步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后东星航空的债务负担,使其得以轻装上阵。
至于说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希望,尹正友表示,关键看东星航空重整复飞所必需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注资在内的各项资源,在下一步进入重整程序后是否有可能到位。虽然破产法并未规定申请重整时需要提交重整方案,但是为了充分说明东星航空具有重整的希望,中国航油等重整申请人还是根据法院提供的有关东星航空的部分资料,制作并提交了详细的重整方案,目的就是要充分说明东星航空具有重整希望,之后还多次针对重整方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补充说明。为了进一步表明重整东星航空的认真态度和坚定决心,中国航油还向武汉方面提交了由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和中国航油集团共同加盖公章的恳请函,恳请武汉方面能够准许重整东星航空。(记者方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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