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门针对国内三大家电巨头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行动。
《每日经济新闻》获悉,此次核查对象包括: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有存根联滞留票的国美(0493,HK)、苏宁(002024,SZ)、大中所属461家电器零售企业。
昨日,广东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虽然工作进展因为节假日的原因有些延迟,但相关核查工作一直在进行之中。”
调查工作4月份已展开
据悉,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名为《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国税函〔2008〕279号)的文件。
昨日,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人士表示:“相关文件的拟稿日期是3月5日、6日和7日。”
记者获得的一份该通知显示,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内部渠道下发了相关文件,最迟在4月14日,文件已下发到了省一级国税部门。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述通知曾在国税局网站上短暂挂出,但随后即被撤下,“主要是信息太过敏感。”
对于进行专项核查的动机,国税总局在通知中这样表述,“在税收数据分析工作中发现,国美、苏宁、大中等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存在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现象,滞留票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
仅以中等城市河北省邢台市为例。按照河北省邢台市国税局的内部文件显示,该市国税系统共有271张没有按期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存根联,其中与国美和苏宁等企业有关联的逾期未认证抵扣的发票存根共有251张。
其中涉及的具体企业与增值税发票数额分别是:邢台市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商城3张,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新汇源直营商场、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和河北苏宁电器连锁加盟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总计248张。
为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全面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
原因直指隐瞒销售收入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相关税率为17%和6%。国美、苏宁等都属于大型商业企业,增值税统一按照17%的税率进行抵扣。
税法规定,企业当期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等于其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其当期进项税额(特殊情况下还需减去其上期留抵税额)。也就是说,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多,其当期所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就越少。
换言之,进行进项税认证抵扣,可减轻企业税负,对企业有利。那么,此次被调查的461家国美、苏宁、大中门店为何还要滞留“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而不将其用于进项税抵扣呢?
对此,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企业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首先必须由纳税方在收到其销货方发票的开票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造成企业超过时间未进行认证的原因很多,例如企业购进的产品属于固定资产本身就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或者企业因为人为原因将存根联遗失,抑或企业在购进产品收到发票后又进行了退货,以及收入未计入销售账目的账外经营等情况。
北京税务专家分析认为,没有进行抵扣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卖场方面隐瞒了销售收入。税务总局也在文件中特别强调,“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本月底将出调查结果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常严密的核查技术标准和详细时间表。”北京税务专家认为,“企业基本上没有可以逃脱的方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文件中详细要求,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逐票查明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该文件要求,2008年4月1日至30日,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逐票对销货方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查。
文件还要求,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31日,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结合销货方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对电器零售企业进行核查,逐票落实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
2008年6月底,各地将对专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最后,文件提出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需移交稽查部门的,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组织查处。”
在2008年7月10日前,各地国税局稽查部门对接收到的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骗税的案件,以省为单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上报“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涉案企业接收检查情况”。
国美苏宁未正面回应
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企业为何不惜多承担原本可正常抵扣的进项税税额,也要进行账外经营,从而隐瞒销售收入呢?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处增值税管理员杨峻峰告诉记者,以一件售价为117元,增值税税率为17%的产品为例,A作为购货方向其销货方B购买该产品,之后又作为销货方向其进货方出售了该产品,假设在B为该产品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进项税税额为10元,那么如果A按规定在开票日起3个月内对该产品的进项税进行了认证,则A在缴纳当期增值税时需为该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即是销项税17元-进项税10元=7元。
所谓账外经营,即销售行为实际发生,销货方也已按照规定向购货方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购货方未将此笔销售收入计入企业销售账目。也就是坊间所说的通过“账外账”、“两本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同样以上述情况为例,如果A在向B进货再向C销货的产品流转过程中,没有将向C销货的这117元计入销售账目,那么,A虽然缴纳增值税时无法抵扣税额为10元的进项税,但同时也因为其整笔销售收入都未入账,而偷骗了整笔增值税,也就是说连抵扣过后剩下的7元都将违法不予缴纳。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各行业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偷骗税的情况并不罕见。除了以此偷骗增值税外,偷骗企业所得税、违规占用资金等也是企业违法进行账外经营的原因。
北京某税务专家分析认为,类似国美电器等企业存在增值税存根滞留的问题,说明其存在内部资金被大规模占用的情况。
他解释说,“国美等企业可能没有钱在正常的时间内与供货方结算货款。因为一旦结算,就会产生税负的问题。滞留票的产生,很可能是企业将资金抽调到其他领域,导致家电卖场资金紧张。”
另外一个最主要原因还可能是,“家电连锁企业已将货物卖出,但为了不缴纳相应税款,便将发票存根联私自截留,造成货物尚未卖出的假象,隐瞒销售收入。”上述税务专家说。
对于上述疑问,昨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国美电器新闻发言人何青阳和苏宁电器总裁孙为民。
何阳青表示,不太清楚这个事情,增值税的问题太专业了,“因为我不主管这方面事情,我需要了解一下情况。”
孙为民也表示:“税务上的东西我不是很专业,对于财务上的问题不经常过问的。”孙为民说:“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跟供货企业之间的运作方式,早已是惯例了。目前,还没有看到税务总局的核查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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