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有独资外,中国不排斥外资参股军工企业
本报讯 (记者 鲍颖) 我国军工企业未来3年将直接融资或逾500亿元,在获得批准后,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也可吸纳外资。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司长吴风来昨日撰文,对军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非公经济享同等待遇
吴风来在其署名文章《积极稳妥推进军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表示,绝大部分军工企业都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军民结合的资产和业务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整体上市。除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外,其他军工企业均应实施股份制改造。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非公经济成分与国有经济成分同等待遇。
谈及未来目标,吴风来表示,将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军工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到2010年末,军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500亿至600亿元,军工上市公司销售收入达到1800亿元左右。
文章称,今后国防科工委将进一步出台涉及军品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录,使其在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有更多机会参与军工企业改制服务。
外资参股有三条原则
吴风来表示,除国有独资军工企业外,国防科工委不排斥外资参股军工企业。
对外资并购军工企业的行为,文章指出,在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三原则。一是,原则上禁止外资参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对于有利于提高这类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经批准后外资也可以参股。二是,限制外资参股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没有禁止。三是,鼓励外资参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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