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于2007年10月30—31日在北京召开。45个亚欧会议成员 的中小企业部长和代表出席会议。部长们围绕“创新引领未来、合作促进发展”主题,就普遍关注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合作与发展等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取得以下成果。
主要共识
1、发展中小企业,携手构建和谐世界。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部长们认为,发展中小企业可为亚欧会议成员的经济发展带来切实的利益。各成员应尽最大努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其在吸纳社会就业、体现多元发展、实现地区振兴、减少社会贫困、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的作用。
2、加强经贸合作,共促亚欧经济繁荣。部长们认为,亚洲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地区,欧洲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经济体,亚欧中小企业在产品、技术、劳动力和市场等方面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巨大,有必要进一步改善贸易投资环境,加强亚欧各成员间的交流,建立有效的中小企业合作机制,推进多领域特别是在贸易便利化、服务业、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合作,缩小成员间发展差距,促进亚欧经济共同繁荣。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应对全球化的挑战。部长们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和国际产业与服务转移的不断加速,为亚欧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部长们强调开放市场、公平竞争,消除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于推动亚欧会议成员中小企业经贸合作的重要性。加强亚欧产业合作,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区域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意义。部长们注意到,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已成为地区经济活力和多样性所在,发挥集群在专业化分工、产业协作和优化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提高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部长们强调,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中小企业是最具创新潜力的群体。亚欧各成员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创新环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及执法,增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特别鼓励中小企业加强能源、环境技术方面的研发和国际合作,推广使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使中小企业更易获得和采用节能和环保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
5、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普遍富裕。部长们认为,扩大就业机会,激发创业精神,形成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环境,对缩小贫富差距,使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惠及所有民众至关重要。鼓励亚欧会议各成员加大对创业、职业培训的扶持,简化创业程序。
6、健全社会服务,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部长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满足企业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部长们鼓励亚欧会议各成员采取措施完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市场开拓、人力资源、产品和服务外包、信息咨询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农村及落后地区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相关行动
7、部长们建议在亚欧中小企业中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交流、咨询和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共同应对气候、能源、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积极贡献一项技术,消除一份影响。
8、部长们鼓励中小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关注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改善工作环境,维护职工权益。
9、部长们鼓励亚欧中小企业技术、投资、经贸往来等方面的发展和合作,支持亚欧会议成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培训、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0、部长们建议,亚欧会议成员应相互学习和分享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成功实践和最佳案例,更广泛地开发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电子商务,便利中小企业获得商机。
11、部长们强调,加强亚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交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种服务。
12、部长们同意,促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扩大亚欧产业集群间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推进特色区域经济的发展。
13、部长们赞赏,为便利亚欧中小企业经贸合作和开拓市场,中国政府在每年9月举办“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期间,专设“亚欧中小企业合作交流馆”为各成员提供免费展位;并建立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网站(www.asem-sme.net),为各成员参会参展及沟通和联络提供便利。
14、部长们一致同意,每两年召开一次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形成由亚洲和欧洲成员轮流主办的、定期可持续的政策交流对话机制。
15、部长们同意建立亚欧会议中小企业合作高官会机制,每两年轮流举办一次,在部长级会议之前召开,由各成员指派政府官员参加,负责为部长级会议相关工作的协调、日常联系,做好前期准备。
16、部长们明确第二届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将于2009年由欧洲成员举办。
亚欧会议成员名单:
奥地利 比利时 文莱 保加利亚 柬埔寨 中国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韩国
老挝 拉脱维亚 立陶宛 卢森堡 马来西亚 马尔他 蒙古 缅甸
荷兰 巴基斯坦 菲律宾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泰国 英国 越南
东盟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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