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首次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
据法院介绍,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建立之初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国家计划调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过程中提供的一些业务。随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行业管理职能的取消和市场经济的深入,这家公司原有的经营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影响。
由于这家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经营举步维艰,亏损日益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遂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宣告破产。北京一中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审理查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隶属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5588万元。
2006年4月1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064号《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表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已经国务院同意。
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132.8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债务,无法继续进行经营,应予宣告破产。
据此,北京一中院依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第133条关于破产宣告、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规定,裁定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