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财政系统的人士透露说,由财政部主导制定的有关国企分红的文件已经上报国务院,只待决策层拍板。“这是财政部的重心工作之一,企业司正在积极制订配套办法。”
而5月17日至18日在南京召开的“2007城市国资论坛”上,国资系统的人士仍在呼吁由国资委主导国企分红。
国企分红方案轮廓初现
争议多年的国资经营预算制度,在2007年年初形势渐趋明朗。3月份的人代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今年将进行国资经营预算试点。
在此之前,财政部主导起草的《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请示》以及《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已经正式上报国务院。
而国资委成立之后不久,也即提出建立国资经营预算制度。但涉及国资委和财政部之间的权责划分,有关国资预算主导权的争议,正是导致这项制度至今未建立的主要原因。
随后,经过各方协调,基本明确了一个以财政部为主导的思路,即国资经营收益上缴部分归入财政,国资委参与国资经营预算的编制,和财政部一起草拟国资收益的使用方向。
如果试点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将选择央企和烟草行业开展国资经营预算试点,地方试点也将全面推开。
关于国资经营预算制度方案的一些细节,在今年4月初的一个研讨会上,财政部企业司的一位官员介绍说,财政部不主张通过“一对一谈判”的方式向国企收取红利,而是通过试点,根据产业分类确定不同的分红比例。比如,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少分点,限制类的产业多分点,垄断行业、资源类行业多分些。而具体的比例,参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大约15%),将会定在0-15%之间。
至于对集团公司红利的收取,前述官员说,将以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合并报表计算出的净利润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收取。而对于国有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多数属于集团公司的二、三级公司,目前已经在向集团公司分红,所以国资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对他们不会有影响。
这位官员介绍,国资收益作为公共资源,使用上主要投向公共投资和经济建设两大领域。在公共投资方面,下一步将更多转向民生领域的公共支出;在经济建设方面,则应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承接。具体而言,在中央和地方将会有不同,地方上主要用以企业改制成本的支付,中央则主要用于包括国企战略调整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在前述研讨会上,财政部科研所国有经济研究室副主任文宗瑜表示,国资经营预算还有一个功能,即政府宏观调控的延伸手段——这主要表现为三个作用,一是调控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二是调控收入分配格局;三是调整经济机构,特别是国有经济布局。
比如国企收益大量用于投资,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过快,现有手段对此调控无力。另外,对一些职工收入过高的垄断国企,比如烟草、石油石化、电信等,国家应多分红利,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对于国资应退出的领域,应多收甚至是100%地收。
谁来主导分红?
国资委的定位问题,正是外界反对由国资委主导国资经营预算制度的主要理由。
文宗瑜说,国企红利的使用,不是财政部和国资委两家的问题,应纳入政府预算,并经过全国人大批准。
他表示,国资预算制度的建立涉及到国资委职能的进一步明确。现在的情况是,国资委一方面作为监管者,具有政府职能部门的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有受委托充当国资出资人的职能,实际上这两种职能是混合的。
不过,在“2007城市国资论坛”上,国研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表示,“争论国资委到底是出资人还是监管人,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对国资工作来说,不存在独立于出资人之外的监管者,如果有监管职能的话,那也是从出资人这个身份延伸出来的。”
而要健全出资人资格,就是建立国资经营预算体系。但是,在国资系统内部,也认为这是个难题。实际上,这也是国资立法过程中的关键点。
国资委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保民就表示,出资是为了收益,监管会有收费,只是两个职能界定不同,利益取向也不同,如果国资委是出资人,出资人收取红利是正常的,但同时又作为监管者,这个角色怎么做是个问题。
即使作为出资人来收取国资收益,具体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也需明确。按照法律,特别是《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进行投资和收益决策时的规则,是票选制,决策机构应该是专业委员会机构。但是我们现在的机制,是延续以往的行政决策方式,是议决制。
而国资委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很多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并未落实,“往往成为地方党委政府行使管理职权的平台,甚至出现新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和政市不分”。
国资法立法酝酿十几年未能出台。在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中,这一直是个重头任务。参与立法的人士透露,今年应该会拿出一个正式的草案来。
而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秘书长王宝库表示,国资委应该更加积极地推进国资法的出台,在其中明确国资委的定位,没有法律依据,“腰杆就不硬”。
他认为,国资委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协调和财政部的关系,加强沟通。 本报记者 陈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