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宣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签署第17号主任令,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此为标志,中央企业第二任期(2007年-2009年)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原《暂行办法》于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为中央企业第一个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稳健起步奠定了制度基础。对这一为期3年的考核,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评价是:“绝大部分中央企业负责人是不错的,表现出了与国有大企业相称的高素质。”但他同时表示,有15位央企负责人任期考核不称职而被免职。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表示,新办法引导中央企业更加关注企业价值创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 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黄淑和表示,此计算方法就是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提出设立单项特别奖,对在自主创新 (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在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第二个任期中,中央企业必须努力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基本实现。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批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二是布局结构调整的目标基本实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控制力增强,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中央企业户数调整到100家左右;三是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企业主业更加突出,管理更加科学,抗御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王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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