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安监总局消息,继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继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后,日前,中国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气、金属非金属、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一。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核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标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超过原标准的50%。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暂行办法》还指出,企业应当为从事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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